张厚顺持有的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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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厚顺持有的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

张厚顺持有的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 价值鉴定报告书 鲁永晟评鉴字[2012]第009号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技术室: 山东永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院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和贵院(2011)济中区法技鉴字第345号鉴定委托书的要求对张厚顺持有的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的部分股权进行了评估鉴定工作。本公司评估鉴定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验、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2012年3月29日所表现的变现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鉴定情况及价值鉴定结果报告如下: 委托方、申请方与被申请人 委托方: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技术室。 申请人:潘东来。 被申请人:张厚顺。 二、案情概要 因潘东来与张厚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2年3月8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我公司对张厚顺持有的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的部分股权进行价值鉴定,为查封、扣押财产处置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鉴定目的 评估鉴定目的是对张厚顺持有的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的部分股权进行价值鉴定,为查封、扣押财产处置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该行为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实施(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技术室鉴定委托书(2011)济中区法技鉴字第345号)。 根据评估鉴定目的和资产的现实状态,本次价值鉴定所涉及的资产价值类型为变现价值类型。变现价值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在特定市场环境下(拍卖场上)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 四、评估鉴定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鉴定基准日是2012年3月29日。 确定评估鉴定基准日的理由是为了与评估鉴定目的实现日及实际清查资产日接近,本次资产评估过程中所采用的价格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确定本次评估基准日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共同协商而定的,目的是更好地保证评估鉴定目的的顺利实现。 五、评估鉴定假设与原则 (一)遵循独立性原则。作为独立的社会公正性机构,评估工作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意图的影响; (二)遵循客观性原则。评估人员从实际出发,通过现场勘察,在掌握翔实可靠资料的基础上,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运用科学的方法,使得评估结果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 (三)遵循科学性原则。在针对本次评估的特点、依据查阅的资料和根据资产状况的基础上,制订了可行的评估技术方案,使得资产评估结果科学合理; (四)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委评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假设前提,确定其在评估基准日2012年3月29日的现行公允价值; (五)遵循替代性原则。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选用以较低的价格为基准。 六、评估鉴定依据 在本次资产评估鉴定工作中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鉴定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1、行为依据: 委托方提供的鉴定委托书。 2、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 ,经鉴定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总经理三级复核后,正式出具本鉴定报告。 九、评估鉴定结论 根据清查、盘点财产清单,截至评估基准日2012年3月29日,委托评估鉴定的股权,评估价值人民币144064.80元。(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十、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由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提供的与评估鉴定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并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评估鉴定人员的责任是根据资产评估鉴定的目的对评估鉴定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申请方及资产占有方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验证,但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不提供保证; 3、对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单位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鉴定人员不承担责任;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4、附件与其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方有效。 十一、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 在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对资产评估价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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