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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科研政策汇编-汕头大学科研处
汕头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学院、系、中心(所)、机关部处以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合同制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的名称、校徽、商标及其它标志,如“汕头大学”、“汕大”、“Shantou University”、 “STU”以及其他相关标志,均为学校的无形资产。
第五条 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的法人作品或者单位作品,由学校享有著作权。
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校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前款所称职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
(一)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以学校名义完成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纵向)课题或合同(横向)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非本职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九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或者可能完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当通过协议与国外有关单位进行约定。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的,由实际完成智力成果的人员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条 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教师等,应和学校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的,由实际完成智力成果的人员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者其它科技活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合作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学校有关校领导以及党政办、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各学院、研究生学院、学生处、纪检(审计)、财务处的负责人组成,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学校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政策及规定;
(二)审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主要包括:
(一)草拟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四)负责受理学校的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
(五)负责学校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六)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调解、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争议的问题;
(七)协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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