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电大法律毕业论文;5意形态之再提倡--以刑法解释学为视角.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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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电大法律毕业论文;5意形态之再提倡--以刑法解释学为视角

2014 年 8 月 Aug.,2014 第 26卷第4期 四 川I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JoumMofSichuanPoliceCollege Vo1.26No.4 侵犯商业秘密罪故意形态之再提倡 — — 以刑法解释学为视角 王庆国 .丁 敏 (1.深圳大学 广东深圳 518060 2.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南京 210023) 内容摘要 :辨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态的各种争议观点.有利于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态 形成整体概观。刑法解释学是一门具有独立品格的学问,通过对刑法解释学的基本解读形成对刑法解释 学总体认识;从刑法解释学的视角出发,以方法论意义上的刑法解释方法即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对本 体论上的刑法解释对象即 《刑法》第219条进行体系化解释 ,以反向考察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形 态。结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只能是故意,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罪过形态;刑法解释学;刑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4)04-0O44—11 1997年 刑《法》的修订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从刑事保护的角度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 为的打击力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却出现了众多疑难问题。如侵犯商 业秘密罪主观罪过形态还存在不同的观点,使其不仅在理论层面陷入困境 ,在司法审判中也出 现了瓶颈。一直以来 ,众多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也进行了很多研究与探讨 ,力图完善侵犯商业秘 密罪的犯罪构成和司法应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是对于主观罪过形态的定位仍亟需解 决。本文拟以刑法解释学为视角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形态进行系统剖析,以完善侵犯 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的困难。 一 、 主观罪过形态之辨析 由于刑法条文用语的局限性和文字本身的多义性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之争大都来 自于 刑《法》第219条的四种行为模式的解释,包括(1)以盗窃 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 的商业秘密的;(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前三种 行为模式也称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四种行为模式也称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或 者是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学者们的不同解释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态,刑 法理论界大致存在一下几种观点: 收稿 日期:2014—03—05 作者简介:王庆国,(1990一),男,安徽毫州人,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丁 敏,(1985~),女,安徽蚌埠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究方向:刑法学。 44 王庆国 丁 敏 侵犯商业秘密罪故意形态之再提倡 (一)直接故意说。 直接故意说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是典型直接故意。 但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是非典型直接故意。”该论者认为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意志状态上实际 游离于 希‘望’与 放‘任 ’之间,易言之 ,就是处于典型的直接故意与典型的间接故意之间。同时强 调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意志上应定义为 容‘忍’,而这种 容‘忍’从实质上应当归人 希‘望’只不过 这种 希‘望’没有典型的直接故意中的 希‘望’那样迫切 ,那样强烈”l1【。事实上,这种观点。是从更 深层次的角度去理解罪过的内涵,将直接故意分为典型的直接故意和非典型的直接故意。而且 也有学者认为,“这种非此即彼的意志类型的划分存在严重的问题,并提出用第三种意志类型 “容忍”来概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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