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九年度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课程审查认定及积分采认委托专业服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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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年度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课程审查认定及积分采认委托专业服务.doc

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 作業規定(核定本) 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接受內政部委託,依據「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辦理「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作業」,以增進社會工作師(以下簡稱社工師)理論基礎及實務技能,提昇專業素質,並發揮社會工作之服務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本會設置下列社工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小組辦理本作業: (一)專案執行工作小組:負責行政聯繫等事務工作。 (二)審查組:由各領域專家組成負責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 本作業規定適用對象為依法取得社工師執業執照者及辦理社工師繼續教育之大學院校、社會工作專業學會、協會、公會、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 本作業申請流程如下: (一)開課單位: 1.申請單位應於繼續教育課程開辦三十個日曆天前申請,以紙本或電子檔檢具申請函(附件一)及繼續教育課程計畫書或簡章(須包含舉辦之時間、主題、主辦單位、地點、課程內容、授課講師)、講師基本資料表(附件二)等,向本會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應依本會規定之簽到表(附件三)影本登記參加人員出席記錄,並於課程全程結束後七個日曆天內,檢送簽到名冊影本或電子檔送交本會存證。 2.開課期間為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至本作業規定實施前之申請案,受理期間至一百年九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時應同時檢附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 (二)個人申請:凡社工師個人申請未經本會核可之個人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應檢具申請書及修課證明或相關開課單位出具之課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積分認定(參見附件四、附表一),且應至少於換領執業執照日到期前之六十個日曆天申請。 (三)異動申請:開課單位若有課程相關異動(含課程時間、地點、內容、主題、主講人等),應主動向本會報備或提出書面異動申請。 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 (二)具有教育部承認之碩士以上學歷且具資歷三年(含)以上實務經驗工作。 (三)具有教育部承認之學士以上學歷且具資歷五年(含)以上實務經驗工作。 (四)具有教育部承認之專科以上學歷且具資歷七年(含)以上實務經驗工作。 (五)未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檢附資歷證明等相關文件經本會審查委員認可。 繼續教育課程(含網路及學術討論會)分成下列四類: (一)專業課程:指提供社會工作師於直接或間接服務所需知識及技能之研習訓練課程。 (二)專業相關法規:指提供社會工作師於各項服務所須參考或應用法規之研習訓練課程。 (三)專業倫理:指提供社會工作師於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倫理考量及權益維護之研習訓練課程。 (四)專業品質:指有助於確保或可提升社會工作師服務品質之研習訓練課程。 前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名稱及分類之參考如附表二。 積分認定標準依據:本會之繼續教育積分認定依內政部「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附表-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規定表」(附表一)規定辦理。 作業監督方式如下: (一)參加本會主辦、協辦或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及學術研討會者,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或電子化認證,不得以蓋章替代(視障或其他身心障礙者除外),須申報其實際參與時數,冒名頂替或溢報者,該次不予計分,並予以告誡。屢犯者本會不再予以認證。 (二)開課單位必須一年內不曾有違反本會繼續教育積分作業規定之記錄者,違反 者,本會得對其提出書面警告,並公告周知。且得於發文日後一年內拒絕受 理其申請案件,俟一年屆滿提改善措施經本會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之審查 案件。 (三)本會對於申請繼續教育學分認證之單位所辦理課程,得依實際作業所需派員於現場監督查核(參見附件五),並提供改善意見以維持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或隨機抽訪參加之學員,以確認辦理之情況。 (四)社工師不得於同一時間重複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之聽課,如經查明重複取得繼續教育積分證明者,該時間之所有繼續教育積分不予認定。 申復流程如下: 申請教育積分認證之主辦單位或個人對於該次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有異議者,須於接獲本會之認定回復函十個日曆天內,以書面檢具理由或補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再認定,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單位或個人就當次申請案之申請再認定以一次為限。 審查會議之召開如下: 本會得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討論辦理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審核、認定及核發證明書等事宜,未開會期間由秘書處按本作業規定及本會之決議辦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討論處理有關事宜,並應向主管機關及本會理事會定期報告公布經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 本會辦理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並繳入 內政部帳戶。收費項目、金額及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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