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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环境空气质量全面优化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
乳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优化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全面优化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威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优化行动计划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绿色发展要求,树立生态、生产、生活“三生”共融理念,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全面优化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到2018年,全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4项指标均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在全省率先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从源头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1、把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容量作为产业环境准入必要条件,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从严审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城市建成区及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生产经营性分散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生产经营性分散燃煤锅炉。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分散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国家或山东省最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新建20蒸吨/小时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分散燃煤锅炉要同步安装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新上热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方予以审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石化、传统化工等高污染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3、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新建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1倍替代,确保增产减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削减颗粒物排放量 1、加强建筑、市政和绿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控。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50905—2014)等标准和规范,工程建设应设置施工围挡,位于城市主干道、景观及繁华区域的应设置高于2.5米的施工围挡,位于其他区域的应设置高于1.8米的施工围挡;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对轮胎、车身实施有效清洗,不得带泥上路;施工现场道路及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的地面应进行合理硬化,适时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等抑尘措施,禁止从高处向下倾倒或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施工现场垃圾应日产日清,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土石方施工时,应全面落实洒水、喷雾、覆盖等降尘措施;道路管线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堆土和未硬化道路必须覆盖防尘网或进行洒水抑尘;栽植行道树,树穴挖好后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应对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控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及时清运余土及其他物料,当天不能清运完的应当进行遮盖;对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沿道路周围设置高于2米的施工围挡。到2016年底,全市75%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达到《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要求;到2017年底,85%以上的达到要求;到2018年底,95%以上的达到要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水务集团) 2、加强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控监管。房屋拆除作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工地周围应设置拆除警示标志,参照建筑施工要求设置围挡;运输车辆采取封闭式运输;设置冲洗设施,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对轮胎、车身进行清洗,保证车辆清洁上路;拆除作业时须向被拆除的部位洒水降尘,拆除粉尘较大的房屋时必须做到边洒水降尘边拆除;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应停止施工。到2016年底,城市建成区内拆迁工地全部达到上述标准要求;到2017年底,全市范围内拆迁工地全部达标。(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3、加强裸露闲置土地扬尘污染整治。对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采取铺罩防尘网(布)、临时绿化等抑尘处理措施。对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沿线的裸露土地,要进行绿化或采取其他抑尘处理措施。到2016年底,30%以上的裸露、闲置土地扬尘污染完成整治;到2017年底,50%以上的完成整治;到2018年底,70%以上的完成整治。(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 4、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整治。除雨雪天或路面结冰天气外,对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每日至少洒水4次,遇雾霾、高温、大风天气增加洒水次数;对城市主次道路实行湿式机械化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湿式机械化清扫。采用人工方式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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