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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廿一世纪的中国农村村级组织
《进入廿一世纪的中国农村》村级组织 ????半个世纪以前,大凡论及中国农村和农民生活的人都认为,中国农村最严重的问题莫过于农民的散漫和缺乏组织,乡村社会时常被描述为“一盘散沙”的状态(梁漱溟,1937年;毛泽东,1977,P?9-10)。“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和“团结力”,“把农民组织起来”由此成为一些致力于中国革命和乡村改造人士孜孜以求的目标。至20世纪下半叶,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大陆进行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农民被全面地组织起来。农村和农民的组织化从根本上改变了乡村社会的面貌和农民的生活方式。农民从属并生活于某个或某些组织之中,在相当程度上过着“集体”或“组织”的生活。70年代末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引发了农村社会急剧的组织变迁,农村基层的组织形态及农民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农村改革与人民公社组织体系的解体 20世纪末大陆农村和农民生活中发生的一切重大变化无不与发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关联。农村改革给农民带来了一种全新的生活,获得了“自主”和“自由”,脱离了人民公社时期严密的组织控制及相应的资源的垄断。 80年代初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前,大陆近8亿农民生活和工作在5.4万多个农村人民公社之中。从1958至1982年人民公社制度在农村存在和延续了25年之久,是大陆农村基层基本的组织与管理制度。虽然规模和结构有所调整,但人民公社的基本组织原则和运作方式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农民把这一时期统称为“大集体时期”。人民公社组织和管理体制有四个最基本的特征:其一,“一大二公”,即人民公社面积大,人口多且公有化程度高。1954年大陆设有218793个乡,小者不足一仟人,大者不过一万人。1958年12月全国1.2亿农户组建为2.6万多个人民公社,平均每个公社4600多户。1962年及其后人民公社的范围有所调整,但直到1982年人民公社废前夕,全国54,352个人民公社中,人口在1万以上的人民公社占61%,1万人以下的占39%(张厚安,1992年,P68,71)。人民公社时期实行高度的集体化,农村资产的绝大部分归集体所有,不允许农民私营经济,实行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和资源的高度垄断;其二,“政社合一”,即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与人民公社组织合为一体。公社管理机构为公社管理委员会(“文革”时期又称为公社革命委员会),受县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领导,设社长、副社长及管委会委员,公社中设党委,公社管委会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作为经济组织,公社要负责生产经营,组织、领导;作为行政组织,它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管理行政事务。在农民眼中,公社象徵权利,其三,“三级所有,队为基础”。1962之后人民公社调整并确立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架构,公社集体生产资料由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共同占有,生产队为组织生产、劳动和收益分配的基本单位。土地、牲畜、农具、山林、水面等归生产队所有,劳动力归生产队支配,生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基本的核算单位。其四,“党政不分”,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公社一级设党委,大队一般设党支部,生产队则设党小组。公社党委和大队支部是各自区域的领导和决策机关,一切重大事务,包括生产和分配、招工招干和参军,救济粮款的发放等等,都由党组织决定。公社权力一般都集中在党委,尤其是党委书记一人手里,事无巨细都由党委书记拍板,形成了高度集中的组织和管理体制。 农村的合作化和集体化并不仅仅是通过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归并实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也是农村和农民的组织化过程。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倡导合作化和集体化正是为了“把农民组织起来”。随着合作化和集体化的逐步推进,农村和农民经过互助组、合作社、初级社、高级社直到人民公社最终被全面地组织起来。中国共产党力图将一些具有现代性的组织引入乡村进而改造乡村社会,锻造共产党和新政权的权力和组织基础,早期即在农村建立了农会、妇女会、儿童团、民兵及党和政府的基层组织。这些组织主要是社会政治组织,直到50年代初,大多数农民依然处于个体经济状态。合作化和集体化的结果是把农民从经济上全面地组织起来。从此,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以至生存直接受制于和依附于一定的政权和政治组织。人民公社事实上一度变成半军事化的组织,实现了“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农民个人已被纳入了“集体组织”之中,个人无法脱离“集体”。正如当时流行的一首歌中所唱的那样:“人民公社是长青藤,社员都是藤上的瓜,瓜儿离不开藤,藤儿离不开瓜……。”在合作化和集体化过程中,传统的血缘和地缘及家族组织被进一步摧毁,宗教组织也停止了活动,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乡村社会的组织机制和组织状态。 70年代末80年代初,席卷大陆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最终促成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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