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全案营销顾问合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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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全案营销顾问合同

泛海国际住区一期项目全案营销顾问合同 合同双方: 甲方名称: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18号 乙方名称: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0层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建设的北京朝阳区泛海国际住区一期项目之全案营销顾问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并承诺共同遵守。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北京朝阳区泛海国际住区一期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开发建设的朝阳区泛海国际住区一期项目进行全案营销顾问工作,包含该项目住宅部分的营销推广顾问工作、销售组织顾问工作等。在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可向乙方要求按服务内容(附件一)内所包含的内容进行顾问服务,乙方须本着客观的原则,按合同及附件内容规定以及甲方提出之有关项目策划顾问工作的合理要求完成策划顾问工作,并尽力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以供参考。 策划顾问工作期间,乙方组建专职的驻场顾问团队,甲乙双方实行例会制度。 项目的策划方案的制定要建立在以该项目地块为基础的资源整合上,要求方法科学、数据真实、完整;具有高起点、高品质、高水准的特点,具有与该项目相协调的独特个性和可操作性。 依照甲方项目进度和工作要求,甲方应对乙方提交的工作内容或参与的会议及时书面认定,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认定开展下一步工作。《工作内容确认单》及《会议纪要确认单》见附件二及附件三。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顾问期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至正式开盘后12个月内止,正式开盘指该项目的现场正式售楼处(含样板间)完工并投入正常使用、且正式售楼处接受客户正式签约(网上签约)之日为认定的正式开盘日期,开盘时甲乙双方应签订有关文件明确正式开盘时间。 若甲方在本合同结束之后,重新选择本合同后续阶段合作伙伴时,乙方在相同资质和条件,且乙方在提供的顾问服务期间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合作。 甲乙双方需于合作期限结束前1个月,协商洽谈延长合作期限事宜,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约。 顾问费用 甲方支付乙方顾问费用比例为该项目正式开盘至合同期结束内成交单位(以客户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首期款项为计算依据)总房款金额的0.12%,现场正式售楼处启用前的成交单位(按照签约时间计算)不列入服务费计提基数。最终计提的起始时间由可甲乙双方签订有关文件确认为准。 双方于每月3日前共同确定上月成交单位及合同金额,甲方于每月10日前按第四条第1款费用比例结算上月顾问费用。 乙方应在甲方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的同时,向甲方开具等额正式税务发票。乙方因收取费用所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结算时,发生的汇款费用和银行手续费由收款方负担。 服务人员 乙方应组建专门的工作小组,进驻甲方的销售现场,并指派专人负责本合同项下的顾问工作。《服务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见附件四。乙方应保证服务人员的稳定性及顾问服务工作的连续性,乙方更换服务人员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对于甲方认为不胜任工作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更换。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保质、保量地提交策划顾问的成果。 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策划顾问成果的质量进行评判,有权要求乙方免费对甲方认为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重做、修改、补充完善,直至符合甲方要求。 有权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本合同的甲方代表负责该项目研究工作。乙方应当与甲方以及甲方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加强沟通。甲方以及甲方代表应当为乙方开展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提供方便。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甲方代表通知乙方。如有变更的,应当提前7日向乙方书面通知。 甲方代表以及甲方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参加由乙方为该项目工作主持的会议,对乙方提供之项目报告及研究方案进行交流、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但确认工作只能由甲方代表进行。 甲方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的对外推广中,注明乙方为项目的全案营销策顾问公司并标注乙方的LOGO. 应根据本合同之第四条向乙方支付有关的顾问费用。 应按乙方合理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之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为乙方顺利进行分析研究工作提供方便。甲方必须提供的资料,以已经向计划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以及已经自勘察、设计、施工或者其他单位所获得的范围为限。甲方不能提供的部分,乙方应当自行收集。甲方提供之资料准确性、精确性不足的,乙方应当自行补充调查。 应对乙方提供之成果报告进行审查验收并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有权根据本合同之第四条向甲方收取有关的顾问费用。 应本着客观的原则,按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以及甲方提出之有关该项目研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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