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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若干问题探讨 陈 涛 (泉州市泉港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62801) [摘要] 对参加验评的混凝土试件的养护条件问题、混凝土检验批的问题、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的问题、混凝土强度的评定问题作了一些探讨,提出了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中应注意的一些细节。 [关键词] 养护条件; 检验批; 试件留置; 强度评定; 混凝土 [中图分类号] TU528 众所周知,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已经开始执行,凡2003年1月1日后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须按照新版规范执行。现在全国建筑行业的有关人员都在组织学习、探讨新版规范的内容。新版规范中对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方法、内容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我们必须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才能正确的评定混凝土的强度。 我想根据自己在工作实践中的一些经验教训,结合自己在学习新版规范中的一些体会,谈一点自己对混凝土强度验评的几个有关问题的理解和看法,提出来与大家一起讨论。 1 关于参加验评的混凝土试件的养护条件问题 1.1 用于对混凝土强度的合格性判断的试件养护应采用标准养护条件。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第3.0.5条规定:“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其标准成型方法、标准养护条件及强度试验方法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7.1.2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1.2 用于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检验的试件养护应采用同条件养护条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10.1.3条规定:“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2] 1.3 用于结构构件施工过程判断的试件养护应采用同条件养护条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7.1.3条规定:“结构构件拆摸、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 1.4 目前我国混凝土试件的养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普遍存在混凝土试件养护条件单一的问题:或者只有标准养护,或者只有同条件养护。如有的施工企业根本就没有标准养护室(箱),无法做到标准养护;有的施工企业把混凝土试件埋入砂中或放入水中当做标准养护;有的施工企业同条件养护试件没有做到同条件养护,而是单独养护。所以不能正确地判定混凝土的合格性、结构实体混凝土的强度、施工过程的混凝土强度,这都是片面的,不正确的,是与现行规范不相符的。 2 关于混凝土检验批的问题 2.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按检验批进行。 GBJ107—87第2.0.3条规定:“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一个验收批(新规范定义为“检验批”——作者注)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于施工现场的现浇混凝土,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每个验收项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新规范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作者注)确定。” 2.2 检验批的确定问题。 GB50204—2002第4.0.5条规定:“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2.3 目前我国混凝土强度检验批划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普遍存在混凝土强度检验批划分得过大的问题。如有的施工单位采用单位工程的基础与主体两分部中的同等级混凝土合在一起检验评定。甚至吴松勤主编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讲座》(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0年3月版)中的第14页倒第4行也这样说:“混凝土强度评定,通常主体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时,基础分部工程也已经完成,单位工程的混凝土评定条件已具备,可连同基础一起,按照龄期相同、生产工艺条件、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为同一验收批进行混凝土强度评定。”这种混凝土强度评定方法是错误的,是与现行规范相矛盾的。因此,我们对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一定要按照检验批来评定,即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后再评定。 3 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的问题 3.1 用于混凝土合格性判断的同一检验批中标准养护条件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用统计方法评定时,不宜少于10组;用非统计方法评定时,小于10组。 3.2 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同一检验批中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见GB50204—2002第D.0.1条)。 3.3 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3.1 目前我国普遍存在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过少的问题,少于10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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