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培训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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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培训课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解 读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2009年7月 主 要 内 容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立法概况 二、《条例》修订的背景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五、《条例》内容解读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立法概况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第555号令发布,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1年9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2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法规: 唯一一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 “一法三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比计划生育领域其他法律法规早10年出台 “一法三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公布)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日公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公布,2004年12月10日修订) 二、《条例》修订的背景 1.流动人口自身变化 2.政府执政理念转变 3.综合管理机制改变 4.工作手段发生变化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1.以人为本,寓管理于服务; 2.便民维权,优质服务; 3.明晰责任,综合治理; 4.重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5.强调责任政府和行政“问责”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 《条例》调整的主要内容 1.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 3.《条例》的适用范围; 4.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6.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 (二)《条例》新增的主要内容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2.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和信息系统建设; 4.村(居)委、房屋中介、房屋出租人、物业的协助义务;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6.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予以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五、《条例》内容解读 (一)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二)适用对象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 (四)职责界定 (五)法律责任 《条例》内容解读 《条例》内容解读 (二)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条例》内容解读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 第十一条第二款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条例》内容解读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义务 (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 (1)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 (2)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4)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条例》内容解读 (四)职责界定 1、双向管理原则 2、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3、县以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4、县级以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6、现居住地村(居)委的责任和义务 7、房屋租赁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 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8、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条例》内容解读 (四)职责界定 1、双向管理原则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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