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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的资料

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讨论和对策建议 要加快实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应从制度、管理上对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进行规范, 具体讨论与对策建议如下。 应尽快建立无居民海岛价值评估体系 应建立管理海岛使用权归属或流转的民事规则 应协调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效率和公平 应加强对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刘大海、王桂青、陈小英《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浅析》载《海洋开发与管理》第27卷第9 期2010 年 9 月 我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研究 摘要: 文章以无居民海岛为研究对象, 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引入无居民海岛管理领域, 介绍了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内涵和特点, 阐述了构建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了我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我国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实践提供参考。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 岛屿众多, 岛屿及其邻近海域的自然资源丰富, 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国防权益价值, 是我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在我国300 万km2 的管辖海域中, 面积大于500 m2 的海岛有6 900 多个( 不含海南岛本岛和台湾、香港、澳门所属海岛) , 其中绝大多数是无居民海岛[ 2] 。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 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09 年12 月26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并于2010 年3 月1 日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作为《海岛保护法》确立的重要制度之一, 首次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 2010 年6 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并成为我国无居民海岛管理的核心。 1 .我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内涵和特点 《海岛保护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有关无居民海岛权属及有偿使用制度的阐述, 即.“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 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经批准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我们可以概括地说明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在保证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的基础上,根据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国家与无居民海岛使用单位和个人之间依法建立一种租赁关系,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在使用期内, 对指定的无居民海岛按年度逐年缴纳或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使用金,国家通过宏观调控, 保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流动的一种新型无居民海岛管理制度[ 3] 。通过进一步分析, 可以发现我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具有4 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所有者和使用者行为的合法性; 二是使用者获取海域使用权的有偿性; 三是使用权使用的有期性;四是使用权流动的市场性。 2 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必要性 2.1 落实科学发展观, 集约利用资源的必然要求 2.2 体现无居民海岛国有资源性资产性质的需要 2.3 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的需要 3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可行性 3. 1 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无居民海岛是特殊的自然资源, 应当属于《宪法》中未予明确点出的资源类型, 包括在“ 等自然资源.”中, 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规定: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目前, 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已经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无居民海岛实行有偿使用, 与上述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一样, 是贯彻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举措。 《海岛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经批准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说明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经依法批准后,开发利用者取得了无居民海岛使用的权利, 同时也要依据本法的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所以, 从法学角度看, 国家作为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人, 应享有无居民海岛收益权, 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交付一定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作为使用海域资源的代价。无居民海岛为国家所有, 是公民的共同财富,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它, 都应缴纳一定的海域使用金,对国家和社会作出补偿和贡献。 3.2 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我国在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实践。首先,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开展了“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我国近海海域综合 调查与评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评估技术规程”、“无居民海岛有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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