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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资料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 *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但看这一项似乎觉得有点不合道理,举个例子来说,甲医药贸易公司股东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800万,截至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基准日,公司账面净亏损1400万元,其中大部分为持有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导致的亏损,且不存在任何不动产和其他资产,现股东意欲以远低于初始成本1800万元的1元的价格转让甲医药贸易公司100%股权,就不能简单认定该价格明显偏低。不过,结合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四)项,提供甲医药贸易公司财务资料可解释具有“合理理由”。 * *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本项“相同或类似条件”应主要是看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或资产状况相同或类似,否则被投资企业因某一事项发生严重亏损,如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倒塌,遭遇“楼倒倒”事件,之后的价格当然不会高于之前的转让价格。 * *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本项执行起来有点难度,首先,“同类企业”是指同行业的同类企业还是不分行业的同类企业?不分行业又以何标准确定比较的两企业属于“同类”?很多被投资企业都不是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又如何掌握同类企业的股权转让信息?“相同或类似条件”又如何判断?等等这些都是在实际中可能会碰到的问题,如果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只会增加税企争议。 * *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和(六)项属于兜底条款,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税务机关这边,企业需要谨慎应对。 * *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企业经营受到重大影响,这一点让纳税人证明起来难度之高,需要的信息之广,从国家宏观到企业微观存在因果关系,恐怕非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一份报告才能达到证明效果。 * *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首先,继承并不属于股权转让,在法理上属于“事件”而非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不可能进行有对价的交易,也就不存在转让价格的问题,结合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立法者的本意应该是指继承取得的股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对于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之间房地产的赠与,目前有了统一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 *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但是,对于股权赠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言下之意赠与的情况下没有转让收入不应纳税,但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尚存争议。《办法》将亲属间的低价转让视为价格明显偏低的合理理由,并且与“继承”并列规定,应该是对“赠与”股权不征税的一种认可,因为在本质上,赠与就是一种零对价的转让。 * *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了新的税务筹划思路,假设B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B公司10%的股权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同时章程明确规定用于激励的股权不得用于对外转让,期满后乙员工获得5%的股权,持股五年且每年按比例分配红利,五年后员工希望套利由控股股东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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