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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热点与难点
行政处罚的热点与难点 南京大学法学院 萧泽晟主讲 2009年12月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例:自2002年3月1日起,山西省长治市开展“不文明马甲”行动:对于随地吐痰者,必须在街上穿着写有“不文明”字样的马甲直到抓到另一个随地吐痰者为止。该行为是否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拆除违章建筑等,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公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为什么? 3、南京警方向交通违章者收取违章暴光公示费的行为是否为行政处罚? 4、交通违章记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可否单独对交通违章记分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5、吊销行政许可与撤销行政许可、中止行政许可、注销行政许可的区别 条件不同;后果不同 《食品安全法》第93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 ——是否等同于“吊销行政许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3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相应应为“中止经营许可”和“终止经营许可” 例: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许可后,因为食品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全部跳槽,因而不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此时是应当撤销许可,还是中止许可呢? 6、取缔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在我国众多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取缔的法律、法规较多,内容涉及治安、工商、金融、交通、建筑、海关、文教、卫生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行政取缔的执法行为却五花八门,有的是执法人员按行政处罚程序开具处罚通知单,有的甚至还要听证,有的则是将被取缔对象的物品没收、查封,还有的是将被取缔对象的物品当场销毁等等。一方面,很多执法部门对行政取缔行为都心存疑虑,搞不清其行为性质,更不知按何种程序操作,生怕造成执法行为违法,不敢执法,因而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取缔不作为。另一方面,老百姓又不满一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进行“取缔”的粗暴行为,暴力抗法现象比较严重。这些都使得取缔执法领域存在着许多问题。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结论:行政强制措施 二、被处罚人的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没有确立违法推定规则 例1:某甲获得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证,并获得了开发建设许可证,事后通过租赁合同交由乙来建设并使用。然而,某乙在建设过程中超出建设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建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当对超出许可范围的建筑进行拆除。那么,本案的被处罚人应当是( ) A、某甲 B、某乙 C、某甲或某乙 D、某甲和某乙 例2: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如果要实施行政处罚,应以谁为被处罚人?——因为注销后民法上的主体已经不存在。 例3:根据群众举报和国家海洋局的通知要求,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先后于2008年4月22日和7月4日对海门市东灶中心渔港港池航道疏浚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初步检查,发现海门市东灶中心渔港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和倾废许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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