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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好总所和分所的关系
如何正确处理好总所和分所的关系 王 隽 王大维 建元律师事务所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成立1.3万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超过13万人。律师事务所数量可谓空前。 然而,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却并不均衡。早在多年前,司法部就提出了我国律师业要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战略,但时至今日,真正能达到规模化、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并不多,要做到品牌化和国际化难度就更大了。受中国传统的“宁为鸡头,不做凤尾”观念的影响,很多律师更倾向于自己创业办所,加之开办和经营律师所门槛不高、成本低廉,新成立的小型律师所便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目前,大多数律师所采取传统的小作坊式经营方式,规模小,小而全,积累少,负担重,优秀律师少,人力资源分散,竞争力差……这种分裂式的成长方式使得所与所之间的发展很不均衡,少部分大所业务充足、发展迅速,而大多数小所则生存艰难更无发展。 在逐渐意识到律师事务所应该向何方向发展之后,特别是在2007年修订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推动下,很多律师所已经开始着手开展律师所建设方面的工作。如今,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建设成为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一些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已充分认识到规模化建设对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性,正在努力探寻适合自身发展的机制、体制和模式。一个简单的,却是很实用的方式——设立分所,便成为很多大型、大中型律师事务所进行规模化建设的首选之路。 1992年起,我国已有部分律师事务所开始在异地设立分所,但限于各种条件,当时的分所数量很少,规模有限,难以对律师所的整体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有上百家律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了近千家分所,部分注重规模化发展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拥有10家以上的分所。有的律师所也开始在美国、欧洲等境外国家或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 《律师法》在2007年修改以前,仅对设立分所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明确,只是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中对设立条件等做了较详细的规定。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成立时间满4年、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设立分所。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来破解律师执业“难题”,其中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将司法部要求的成立时间缩短为3年,并取消两年内不能受到过处罚的限制。上述修改进一步说明国家对于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大力倡导。 应该说,从整体趋势来看,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建设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然而,由于总所实力、业务分配、设立分所目的等等的差异,加之总所对分所的管理模式和控制能力也不尽相同,……种种原因,造成分所质量良莠不齐,分所的发展各异。大多数总所与分所之间未能建立起有效、规范的资源整合机制、业务合作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执业风险控制系统,未能真正发挥出设立分所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功能和作用。 反观国际律师行业,20世纪80年代以后,英美以及欧洲各国一些律师所迅速扩张规模,纷纷走出国门,在海外设立分所,建立办公室、代表处,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和良好的协作方式,使律师业务向国际化方向蔓延,从而建立起全球化的服务网络,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以此抢占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并逐渐将发展势头扩展到我国国内。 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大规模扩张,进一步增加了国内律师所的竞争压力。有调查显示:在国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中,认为“发展现状很好”的分所数量很少 ;而感到压力巨大、甚至举步维艰的律师所分所已接近1/3。发展的困惑导致总分所之间的关系复杂、微妙,分所难以很好地配合总所的成长路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律师事务所整体的良性发展。鉴于此,如何处理好总所与分所之间的关系,使律所规模真正扩大、实力真正加强,已经成为设立和即将设立分所的律师所带头人普遍关注的问题。总结多年管理律师所的经验,作者在此将如何处理总所与分所关系的一点心得撰写成文,与有识之士共勉。 一、设立分所的目的 律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其目的不尽相同,因此产生的效果也各异。归纳起来,除最直接的为了扩大规模、增加收入之外,设立分所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目的。 1.扩大品牌影响 步入21世纪之后,世界经济进入了全球一体化、网络化、信息化时代。伴随着中国的入世,中国律师逐渐走入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市场的高度成熟,越来越呈现出典型的规模化和个性化的特点。所有这些都充分显示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市场已经进入了“品牌时代”。 随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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