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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保障功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国发〔2009〕1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在我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抗风险能力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健康稳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将现行的市、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两级统筹从2010年12月起统一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在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和业务标准、资金管理和调剂金使用以及政策和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监控的功能和水平切实得到有效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基金征缴。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办法执行。每年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各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与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挂钩,原则上各县(市、区)所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本县(市、区)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且当年没有新增保险欠费的县(市、区),所征收的基金不够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调剂。未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或当年有新增保险欠费的县(市、区),当年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保险待遇的不足部分,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调剂,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自行解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 (二)基金管理。 1.实行市级统筹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管理。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历年滚存结余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先审计后移交原则,由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负责审计,审计后,将县(市、区)结余基金全部转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存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有价证券等一并进行移交。县(市、区)尚未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和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和收缴,并按规定的时限上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有价证券等,到期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协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提取手续。 2.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编制收支预决算。每年11月30日前,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编制本县(市、区)下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每年12月15日前,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下一年度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预算包括全市汇总预算和各县(市、区)分预算,为确保全市基金收支平衡,可对县(市、区)基金预算作必要调整。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4.每年度第一个月内,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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