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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全域旅游产业测算方案
浙江全域旅游产业测算方案 (试行) 一、分类标准 浙江全域旅游产业以《浙江全域旅游产业统计分类(试行)》为统计界定标准。 二、基础资料 1.旅游消费系数由旅游部门负责调查、收集并提供相关数据; 2.乡村旅游收入及其构成,由旅游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3.旅游发展集聚区和旅游特征企业由省旅游局会同省统计局共同认定,由当地旅游部门提供集聚区比重测算相关依据,统计部门负责比重测算; 4.经济普查资料、全域旅游产业相关行业分类增加值及现价增速、总产出和从业人员数,由统计部门提供。 三、产业测算方法 浙江全域旅游产业测算包含全域旅游产业增加值、全域旅游产业总产出和全域旅游产业从业人员数三部分,采用行业法加企业法来测算,其中行业法主要通过确定旅游及相关产业的旅游消费系数来测算,企业法通过单家企业分别测算后加总的方法来测算,再将行业法和企业法的测算数据加总来确定全域旅游产业的增加值、总产出和从业人员数。 1.确定测算行业 确定全域旅游核心行业和关联行业。其中,核心行业指《浙江全域旅游产业统计分类(试行)》中旅游及相关行业分类表内不加“*”的行业,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住宿业等行业。关联行业为《浙江全域旅游产业统计分类(试行)》中旅游及相关行业分类表内加“*”的行业,涉及旅游集聚区和非旅游集聚区。 2.年度测算方法 国民经济增加值核算分季度初步核算和年度最终核算、总产出和从业人员数为年度最终核算。次年8月份测算上年全域旅游产业总产出、增加值和从业人员数时,采用“方法一”进行推算,且推算的增加值数据作为第二年季度初步核算全域旅游产业增加值的基数。考虑到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平常年份国民经济核算分行业中类和小类增加值数据不易取得,在次年1月份测算上年全域旅游产业增加值时,在经济普查年份或上一年度旅游产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增加值的基础上,根据季度初步核算的行业大类现价增加值增速采用“方法二”进行推算。 方法一: 全域旅游产业增加值(总产出、从业人员数) =∑当年旅游及相关大类行业增加值(总产出、从业人员数)×按经济普查行业收入(或支出)数据及旅游消费结构调查结果计算的行业大类旅游消费系数 +特殊行业按总量推算的增加值(总产出、从业人员数) +旅游特征企业增加值(总产出、从业人员数) 方法二: 当年全域旅游产业增加值 =上年度旅游出行增加值(涉及53、54、55、56、58、71等行业)×当年核算数据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的现价发展速度 +上年度旅游住宿增加值(涉及61、84)×当年核算数据中住宿业增加值的现价发展速度 +上年度旅游餐饮增加值(涉及62)×当年核算数据中餐饮业增加值的现价发展速度 +上年度旅游购物增加值(涉及52)×当年核算数据中零售业增加值的现价发展速度 +上年度旅游游览、综合服务、旅游教育、政府旅游管理增加值(涉及72、74、77、78、82、83、91、94)×当年核算数据中非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的现价发展速度 +上年度旅游娱乐、旅游服务、其他辅助服务增加值(涉及63、64、65、71、72、79、87、88、89)×当年核算数中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的现价发展速度 +上年度旅游出行产品制造业增加值(涉及17、19、20、24、33、34、36、37、43)×当年核算数据中工业增加值的现价发展速度 +上年度旅游房地产增加值(涉及70)×当年核算数据中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增加值的现价发展速度 +上年度旅游景区物业增加值(涉及7020)×当年核算数据中房地产业增加值的现价发展速度 +上年度旅游建筑业增加值(涉及47、49、50)×当年核算数据中建筑业增加值的现价发展速度 +上年度旅游金融服务增加值(涉及66、67、68、69)×当年核算数据中金融业增加值的现价发展速度 +上年度农林牧渔业观光休闲旅游增加值(涉及01、02、03、04)×当年核算数据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的现价发展速度 +旅游特征企业当年的增加值 (1)行业大类旅游消费系数 行业大类旅游消费系数是指行业大类增加值中旅游的比重。考虑到旅游发展集聚区内的餐饮、零售和娱乐主要是为游客服务的,因此对集聚区内的餐饮、零售和娱乐业的旅游消费系数原则上认定为1,即100%给予计算,对于其他行业和非集聚区内的餐饮、零售和娱乐业的旅游消费系数按旅游消费结构调查结果进行计算。 行业大类(非餐饮、零售和娱乐)旅游消费系数=(∑经普中核心层行业(中、小类)收入(支出)×旅游消费系数1 +∑经普中其他关联行业(中、小类)收入(支出)×旅游消费结构调查结果)/该行业大类收入 行业大类(餐饮、零售和娱乐)旅游消费系数=(∑经普中餐饮、零售和娱乐行业(中、小类)收入×该行业(中、小类)的集聚区比重×旅游消费系数1+∑经普中餐饮、零售和娱乐行业(中、小类)收入×该行业(中、小类)的非集聚区比重×旅游消费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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