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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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常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常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常宁市城区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 分级管理” 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制定本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政府管价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 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 (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 调节车辆停放秩序, 促进疏导交通; (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 (五)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同时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 (二)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三)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五)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六)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七)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九)对进入医院就诊和机场、车站、码头等公用事业场所接送旅客的车辆要设定免费停放时段。 第六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商业场所(包括写字楼、商场、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楼);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 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 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道路停车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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