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协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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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协议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人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发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公司全体股东协商并达成一致,制定本协议。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中文名:***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 注册地址:*** 公司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模式 公司是由原**建筑设计研究院转企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后设立的从事规划、建筑设计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设计研究院的特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法定组织形式采用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二章 经营宗旨、发展战略目标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 经营宗旨 充分发挥建筑设计研究院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服务作用,坚持稳定、协调、可持续性发展道路,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公司战略目标 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发展方针,借助主体优势,大力开展“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总承包”、“建筑装饰”、“岩土工程”、“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策划咨询”、“技术服务”等与主业相辅相成的业务,做到独立经营,核定上交,逐步发展,做大做强,构筑多元化发展的综合性集团公司。其经营业务的初步发展方向: 1. 充分利用30年来形成的社会影响、多个甲级资质的优势,发挥设计主业的龙头作用,把设计主业做精做强做大,做响“***市院”品牌。开拓规划园林景观设计、市政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钢结构及特种结构设计。争取跨入全国知名设计公司的行列。 2. 拓展工程咨询的市场深度和广度,建立从市场调研分析、项目风险评估、项目资金投资分析,到项目策划评估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等完整的项目前期咨询服务体系。拓宽业务市场和业务渠道。 3. 利用对外经营资质,拓展对外设计市场,同时开展以设计为龙头所需设备材料出口和劳务输出服务。采取与国内外相关知名企业联合的方式,逐步进入国际设计市场。 4. 加强与省内外著名设计公司和高等院校,以及国际著名设计公司的技术业务合作,多渠道学习和更新设计新理念,培养人才,拓宽业务来源。 第七条 业务范围 城市规划编制(甲级); 市政公用事业设计(道路、给水、排水、风景园林)甲级; 建筑工程及相应的技术咨询和装饰设计(甲级); 大中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城市建设事业服务; 金属结构设计,建筑工程领域其他项目设计、承包境外建筑工程的勘测设计、咨询和监理项目及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与劳务输出。 工程监理及质量检测,电子计算机工程软件开发应用及销售,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造价咨询,项目管理。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服务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业务可在条件成熟时,由公司通过单独投资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资等方式,建立其他经营实体,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与权益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和所占权益比例见下表: 第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限额),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公司的权益资本是指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股东所投入的注册资本与其他股东投入的权益性出资额的总和,各股东所占权益的相对比例(以下简称权益比例)则为各自投入公司的权益资本额占公司权益资本总额之比。 第十一条 除非出现必须由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增减变更和变更手续的情形,公司权益资本的增减变动或公司权益在股东之间发生转让时,无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手续及股权转让手续。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的定义 本协议称股东,除特别指明外,即公司权益股东,即依照本协议对公司投入资本并享有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并载入《***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名册》的出资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股东。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人为当然股东,是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注册登记的股东。 除公司合并、设立子公司需要等特殊情形之外,公司未来新加入股东也将不再为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注册登记的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 股东按本协议规定的权益比例而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比例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权,并按照本协议第六章“股东的利润分配”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本协议、股东大会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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