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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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规定

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规定 (2002年10月28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自考”)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我校高自考助学的管理工作,促进其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和天津市高自考助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独立举办或与其它单位合作举 办的高自考助学班。 ?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可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收一定数量的高自考助学班学生,为社会培养人才。所办专业须经继续教育学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招生前需填写《天津理工学 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报学校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招生。   第五条 根据天津市教委和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招生简章。各二级学院(部)需要补充编印招生专业的宣传材料,须在印刷前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方可印刷。印刷后的材料须交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需要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刊登的招生广告,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后,方可刊登。   第七条 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对外办理招生委托及招生协议事宜。凡违反这一规定,擅自招收高自考学生,一律不办理学生的考务工作,并取消其助学资格。   第八条 凡涉及与市、区自考办有关办学、考务等事宜的联系、协调工作,均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学质量关系到国家考试和学校的信誉,也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保证高自考助学班教学的高质量。   各二级学院(部)在教学中,应注意培养自考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助学班的教学安排必须依照市 自考委制定的考试计划和考试安排进行,严格按照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的要求选定教材、安排教学周期和学时,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由专人负责高自考的教学安排,要聘任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任课,确保教学、答疑、辅导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全面落实。对于不能胜任高自考教学工作的教师,不能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 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含实践考核内容的课程,各二级学院(部)在安排足够的教学时数的同时,要向学生提供必需的实践场所,保证足够的实验、实习时间,以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对本单位学生的每次考 试成绩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对于及格率普遍偏低的课程,要为学生另行安排免费辅导。 第十四条 考务考籍管理   (一)报名   1、对于已注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学生,其首次报名时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报名时按规定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和《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卡》,交纳照片和报名费、考务费,并领取市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非首次报名的学生只须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卡》。   2、各二级学院(部)须将本单位学生的报名材料审核、汇总后,填写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报名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继续教育学院。   3、对于已按规定的学习年限注册交费但已经离开学校的学生的后续考试报名工作,由学生原所在二级学院(部)派专人负责。   4、各二级学院(部)在考试报名期间,要建立值班制度,做到学生来有人接待,学生咨询有人答复。   (二)建档   1、各二级学院(部)应为每位学生建立《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档案》,并按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规定为其保留八年。   2、档案内容包括:《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登记表》、《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考籍卡片》、《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入学协议书》、《单科课程合格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思想品德鉴定、考试期间的奖惩记录等材料。   3、考籍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   (三)成绩登录、统计   1、每次考试后,各二级学院(部)应及时到继续教育学院将本单位学生考试成绩取回,并将每位学生成绩及时登录在《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考籍卡片》上。   2、每次考试后,各二级学院(部)应将本单位学生考试成绩及时进行统计,写出分析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继续教育学院,做为评定二级学院(部)办学效果的重要依据。   (四)命题、阅卷   1、对于市自考办下达的命题任务,各二级学院(部)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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