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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审核中的公司出资问题分析

发行审核中的公司出资问题分析 在IPO保荐项目审核中,公司出资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是证监会的重点关注问题之一,因此也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过程的重点环节之一。 注册资本是股东依法律规定而交纳的作为公司承担责任保证的资本,拥有注册资本是法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股东出资不规范可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存在瑕疵,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存在争议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 一、主要法律规定 1、《公司法》(2005年修订前)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2、2005年修订后《公司法》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修订)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二、出资涉及的主要问题分析 关于历史出资存在瑕疵或不合法问题的处理,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结论,此次质控结合相关法规、历史案例、历次培训总结、长期沟通中对审核精神的把握,对历史出资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式和审核理念进行整理,希望能够为大家的业务提供借鉴。 (一)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1、报告期外发生且在报告期外已解决的,不构成影响。 2、以下两种情形:(1)报告期内发生;(2)报告期外发生但未在报告期外补足的,未缴纳出资占公司当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足30%的,补足出资即可;比例为30%-50%的,缴足出资并运行1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超过50%的,缴足出资并运行3年后方可发行上市。 (二)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 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出资资产形式进行了明确,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采用概括的形式对出资方式予以了规定,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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