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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2011版)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专〔2011〕4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现将修订后的《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国家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不公开) 主题词:烟草 专卖 监督 管理 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计划司、运行司,驻国家 局监察局,整顿办,中国烟叶公司,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 司,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1年2月12日印发 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国烟专[2005]377号)等国家局规章制度,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各级局应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规章制度,按照本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省级局全面领导本辖区的专卖内管工作,组织本规范的落实,推动基层认真履行专卖内管职责,加强对日常监管工作的督导,组织定期检查考核,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市级局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定期检查考核,查处不规范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省级局,对县级局上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县级局具体负责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卷烟零售市场的监控、分析,排查内部违法违规线索,认真进行调查,发现不规范问题及时向市级局报告。 第三条 各级局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烟人[2007]186号)的有关要求,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设施。省级局可视情况向省级工业公司及其生产点派驻专卖内管特派办(员)。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应确定具体负责部门,配合专卖内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局要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制度,对受理的反映内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各级局应积极推进专卖内管信息化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实现对行业内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实时、有效监管。 第二章 定期检查 第六条 定期检查的对象是辖区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的内容是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 省级局每年对辖区行业内所有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级局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省、市级局要针对问题较多单位,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专题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第八条 省、市级局要制订定期检查方案,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每批定期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通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商业企业卷烟经营购进环节中的按合同购进、准运证到货确认、扫码入库等内容,主要在省级局对市级局(公司)定期检查时进行监管。商业企业要对货源分配、卷烟打码到条等方面制订明确的内管内控制度规定;营销系统中的客户信息要与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一致,要明确修改客户信息、调整类别的权限及程序。商业企业制订并执行有关内管内控制度规定的情况,主要在省级局、市级局定期检查时进行监管。 第十条 省级局要制订对卷烟打码到条进行管理监督的具体办法。省级局每年要对各商业企业卷烟打码到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无码销售卷烟及打测试码、打通码等问题。 第十一条 商业企业烟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调拨销售、准运证开具使用、资金结算等方面的规范情况,主要在省级局对市级局(公司)定期检查时进行监管。市、县两级局要加强对预留烟田、育苗、移栽环节的管理,就农户种烟申请、预留烟田、建立烟农信息档案、烟种领取发放、计划分解、合同签订、烟苗发放、合同变更等方面制订工作规程。省级局在定期检查时要对市、县级局烟叶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制订、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在烟叶移栽完毕后一个月内,省级局要锁定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组织相关市、县级局,对计划分解、合同签订、烟种购进使用库存、育苗移栽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合同的签订和烟叶大田移栽情况,走访烟农与实地抽查相结合,要有一定的抽查面,抽查对象随机确定,查处超计划种植、合同签订不规范、虚假合同、只签不种、多签少种、少签多种、多户签一份合同等问题。 第十三条 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辅材料购进、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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