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制度对我国的启示.docVIP

韩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制度对我国的启示.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韩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制度是公民积极主动地寻求信息公开的制度。韩国的信息公开法在信息公开申请主体上的规定及判例的解释,反映了该国较高的信息开放程度;韩国规定了多达8类的关于免予公开的信息,并对每类信息都加以细化,使其明确而具体,达到了“尽可能限定于最小范围”的效果;赋予了政府进一步细化“政府免予公开的信息”标准的义务,防止政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任意扩大“政府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明确规定了政府对于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程序。韩国的信息公开法的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开放度,有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有利于增强政府的责任感及工作透明度,值得我们借鉴与效仿。   [关键词]韩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启示   [中图分类号]D9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007(2011)04-0028-08   [基金项目]韩国韩国学中央研究院项目:AKS一2009一MB一2001   [收稿日期]2011-06-20   [作者简介]吴东镐,男(朝鲜族),延边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救济制度。(延吉133002)   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是指依公民的申请,政府将根据职务性质而制作或取得并管理的信息,以阅览、副本、复制等形式向申请人予以公开,或者政府自发地依法律规定义务性地将自己拥有的信息予以发布的制度。也就是说,为了从制度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知情权,在实定法上具体规定信息公开申请主体、申请权的基本内容与限度、权利行使的程序与方法、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方法等,从而使宪法上的权利――知情权――转化成(能够得到司法上的救济的)实定法上的权利。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先由公民等向政府提起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后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开相关信息的所谓“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制度”,从公民的视角而言,这可谓是积极主动地寻求信息公开的制度;广义上的信息公开制度,还包括政府自发地或义务性地将自己拥有的信息予以发布的制度。本文所讨论的是前一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制度”。韩国于1996年制定了《有关公共机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是亚洲第一个确立信息公开法制的国家,并经过3次修改及配套制度的确立,其信息公开制度不断趋于成熟与完善。虽然在2003年,我国在地方层面上就已存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但国家层面上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于2008年5月1日才得以实施,另外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补充与完善。本文首先分析中韩两国的信息公开基本制度模式上的区别,然后重点讨论韩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对我国的启示,以便为改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资料。   一、中韩两国信息公开制度基本架构的区别   首先,从两国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名称上也可以看出,两国信息公开法所涵盖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是不一样的。我国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称之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所涵盖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当然只限于政府,而不涉及到其他公共机关,如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党委等等。韩国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称之为《有关公共机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所涵盖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不仅包括政府、国会、大法院、宪法法院、中央选举委员会等所有国家机关,还包括地方自治团体、政府投资机构、各级学校、地方公共企业、特殊法人、社会福祉法人等几乎所有的公共机关。本文的讨论范围限于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为政府的情况。   其次,从信息公开途径而言,我国《条例》确立了两种制度:一是由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所谓“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制度”;二是先由公民等向政府提起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后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开相关信息的所谓“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制度”。而纵观整个法条,它更侧重于前一个制度的设计,后一个制度则处于次要地位。这可以从立法背景、立法目的、法条的顺序安排、关联法条的数量等方面加以判断。   相比之下,韩国的信息公开法虽然也由信息公开途径确立了同我国一样的两种制度,即“公共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制度”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制度”,但在规则的设计上却侧重于后一个制度。它的第一个制度的运作仅仅规定了两个条款,其余的条款全都围绕着后一个制度的运作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就后一个制度而言,在整个规则的设计上漏洞相对较少、操作性较强。   二、中韩两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制度基本内容的比较分析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主体   一般而言,要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应解决信息公开申请人的问题;如果不能确定信息公开申请人,那么,不仅该项制度(尤其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得不到有效运行,而且也无法从制度上确定“知情权”得到保障的“人”的范围。通常,就信息公开申请人的范围存在着如下四种观点:第一,“任何人”(any person)说

文档评论(0)

聚文惠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