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蒋耀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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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蒋耀华

抵免限额 条例第78条规定,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五个年度 条例第79条规定,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直接或间接控制 条例第80条规定,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由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 条例草案中曾界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包括: (1)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2)由本条第(1)项规定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外国企业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3)由本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前述外国企业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章 应纳税额 条例第81条规定,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原则和形式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 三、税收优惠管理 一、税收优惠原则和形式 (一)税收优惠原则 1、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 2、扶持基础产业,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3、支持环保事业,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4、照顾弱势群体,共建和谐社会 (二)税收优惠形式 第四章 税收优惠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免税收入 (二)定期减免税 (三)降低税率 (四)授权减免 (五)加计扣除 (六)应纳税所得额抵免 (七)加速折旧 (八)减计收入 (九)税额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四章 税收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 《税法》第二十六条(一)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条例》第八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要点:1、国债范围 2、利息收入确定 第四章 税收优惠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税法》第二十六条(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变化:1、优惠方式 2、投资对象 3、排除投机性投资 第四章 税收优惠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税法》第二十六条(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第四章 税收优惠 (一)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第四章 税收优惠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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