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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概念与主体分类研究_王震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主体分类研究_王震 第27卷第3期 2012年5月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Vol.27.No.3 May.2012 [收稿日期]2012-03-01 *[基金项目]本文为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吉教科文合字2011第 460号之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震(1979-),男,辽宁抚顺人,法学博士,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与犯罪学。 184507406@ ① Pollak.O.1941:The Criminality of Old Age.Psychiatry Digest.3:213.转引自Belinda McCarthy and Robert Langwor- thy:Older Offenders:Perspectives in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Praeger Publishers,1988,p15. ② Butler,R.N.and I.L.Lewis:Ageing and Mental Health(3rd edition).Toronto:The C.V.Mosby CO.转引自E.A. Fattah V.F.Sacco:Crime and Victimization of the Elderly,Springer-Verlag New York Inc,1989,p2. ③ Shichor,D.and S.Kobrin:Criminal Behavior Among the Elderly,The Gerontologist.18(2):213-218.转引自E.A. Fattah V.F.Sacco:Crime and Victimization of the Elderly,Springer-Verlag New York Inc,1989,p3.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主体分类研究* 王 震 (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四平 136000) [摘 要]老年人犯罪是我国在老龄化日趋严重的背景 下所要必须面对的问题,但是对老年人犯罪的一些基础性 的问题,目前的研究仍然比较匮乏。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的进一步澄清和对老年犯罪人的分类的 研究也就有其自身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概念;老年犯罪人的 分类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28(2012)03-0035-05 一、关于老年人犯罪概念的各种观点 老年人犯罪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提出要 对其进行研究的时间很早。早在1899年在布达佩 斯召开的一次犯罪学会议上,就已经有人对老年人 犯罪进行了讨论①,这也是有据可查的对老年人犯 罪较早进行关注的一次研究。只是直到上个世纪, 老年人犯罪达到一定规模之后,才激起了更多的人 对它进行研究的兴趣。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不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 们完全可以将老年人犯罪定义为:一定年龄以上的 人所进行的犯罪行为。所以,现存的各种观点的分 歧也主要集中于如何确定这个年龄的界限。 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将老人犯罪定义为: 人们把所有60岁或60岁以上的老人所实施的犯 罪行为统称为广义上的老人犯罪。狭义的老人犯 罪是指由于人的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 老年化的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1]这里的广义 和狭义的区分,一个着眼于行为主体,一个着眼于 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含的范围较小, 它把老年人所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 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2]我们的讨论都是集中于 这里广义上的老人犯罪。而这里的施奈德的观点 也受到了其他一些德国的犯罪学家如凯泽、阿尔布 莱希特的认可。[3] 日本的关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和德国有所类 似,但是也不尽相同。他们将其称为高龄者犯罪。 大谷实认为:在犯罪统计上,将60岁以上的人的犯 罪称为高龄者犯罪。[4]而在另外一本日本的刑事 政策学的专著中认为:高龄者通常较多是指65岁 以上者,但根据《犯罪白皮书》统计上的条件,指60 岁以上者。[5]这里提出了65岁或60岁两个界限标 准。 英美学者对这个问题也有涉猎。但是也有许 多分歧。如巴特勒(Butler)和莱维斯(Lewis)认为 65岁在描述一些例如诸如健康、精神状况以及心 理和生理的忍耐力或创造力方面并没有必然的联 系。但是它是出于某种目的所做的强制性的划 分。②另外一些学者认为65岁的界限过高,对于研 究老年人犯罪行为来说55岁是更好的截断点(cut -off point)。③当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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