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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再认识——基于法社会学研究进路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再认识——基于法社会学研究的进路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再认识——基于法社会学研究的进路 李昌麒 甘强(电子邮件:lichangqi023@126.com)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再认识 ——基于法社会学研究的进路 李昌麒 甘强 [摘 要]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社会学运动表明,二者是在从传统社会转型到现代社会这一重大社会变迁过程中同期产生的两个法部门,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社会法是国家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形式,二者都是隶属于第三法域的现代法。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经济法和社会法具有共同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就作为整体社会的经济和社会两个子系统而言,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功能具有互补性,二者功能的恰当配合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经济法 社会法 功能配合 [Abstract] The sociological movement of Economic Law and Social Law has proved that the both law came into being in the same transitional period from traditional society to modern society. Economic Law and Social Law, as modern law, co-exist in the third scope of law which combines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The former is the basic legal form for state intervention in economy and the latter is for governmental attempts to solve social problems as well as develop public good .This thesis goes a step further in proving that, compared with the system of society and economy, Economic Law and Social Law are mutually complementary in their functions, which will make great sense in developing economy and society. [Key Words] Economic Law Social Law Cooperation of Function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进路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研究是当下的一个热点问题,这一问题之所以会引起广泛关注,我们认为是和我国改革发展状况有关,因为中国经过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虽然经济飞速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但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却明显滞后,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三农问题、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贫富差异问题等等大量存在,不仅使社会危机的威胁越来越大,还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如果经济和社会不能协调发展,就可能产生剧烈的社会冲突从而制约和阻碍和谐社会的建构。而经济法和社会法具有突出的社会整合功能,怎样发挥这两个法部门的功能来积极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实践命题,因此讨论二者的关系也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我们曾专门对二者的关系作过一些研究,认为经济法与社会法是有殊别的,社会法不是经济法发展的终极进路。但我们的意旨并非是要对二者作“楚河汉界”的绝对划分,而是强调在准确认识二者区别的基础上注重两法的互动。随着学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也促使了我们进行再思考。在本文的研究中,我们尝试用法社会学的进路来进行分析。 我们之所以选择这种研究方法是因为对马克思这一经典命题的确信,即“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事实上,除了马克思之外,梅因、涂尔干、韦伯、帕森斯都从某个方面对上述命题进行了阐释。梅因将法律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发展归结为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涂尔干认为法律随着社会本身的发展而改变,这种发展是从区隔分化到功能分化渐进的社会重构。韦伯认为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法律遵循的是从“实质理性法”到“形式理性法”的转变。帕森斯则建构了结构功能分析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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