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集团公司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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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桥—集团公司章程

山东省路桥集团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集团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公司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注册名称: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英文名称为:SHANDONG HIGHWAY AND BRIDGE CO. LTD 第四条 集团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三路289号 邮政编码:250021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 第六条 集团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七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对集团公司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集团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集团公司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集团公司是山东省人民政府独资兴办的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集团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集团公司对所投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 集团公司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机构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集团公司党组织坚持对企业的政治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集团公司内贯彻执行。 第十条 集团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集团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实行集团公司重大事务公开,并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经营宗旨: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加速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集团公司逐步建成现代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相结合,实施规模经济,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努力放大国有资本控制功能,实现国有资本运营效益的最大化,为国家和山东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经营方式:资产经营、通过投资控股开发、兴办实业。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经营范围:各级公路桥梁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施工;建筑机械加工、修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筑路工程技术咨询培训;承包境外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和派遣劳务人员。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人民政府是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作为出资人直接或委托省有关部门享有以下权利: (一)批准集团公司章程; (二)批准集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 (三)委派、更换集团公司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其奖惩事项; (四)委派、更换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 (五)依法对投入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实施监督管理,对集团公司的经营业绩包括年度经济指标、资产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进行考核,并依据经营业绩给予董事会成员奖罚; (六)决定集团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集团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七)享有集团公司税后利润、产权转让收入等资产收益; (八)集团公司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临时处置权; (九)国家规定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集团公司章程; (二)集团公司注册登记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不直接参加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不得直接支配法人财产; (三)出资人应逐步建立起资本金注入机制,支持公司增资减债,合理发展; (四)应董事会请求,协助解决影响集团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 (五)国家规定出资人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集团公司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按照授权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授权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能。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对本集团公司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集团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集团公司或出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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