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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相关法律与证据讲义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和证据讲义
曹福来第一节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
一、相关法律的分类★
(一)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按照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进行的分类。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四)通则法和单行法。这是按照具体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进行的分类。
(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是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进行的分类。
(六)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应当执行国际法,但涉及税收优惠的应当按最优惠的规定执行。
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三、相关法律的时效★★
(一)税款的追征期限。《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节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及运用
一、税收法律的运用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基本构成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
(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征管法》
(1)稽查局的职责。(2)稽查局的行政处罚权。
2、《发票管理办法》
二、其他相关法律的运用
(一)《行政处罚法,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2)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4)听证程序。税务机关在对公民拟作出2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力,如果当事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时需要注意的问题。★★★P34—35。
(二)《行政复议法》
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税务行政复议前置。H、其他依法不予抵押的财产。
②抵押物的登记。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3)纳税质押。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4)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拍卖优先原则★★★依次顺序是:
(1)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2)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3)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2抵税财物的范围和价值确定★★:
(1)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能作为抵税财物。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以及单价5000元以上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3)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价值虽然超过应纳税额但却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机构开始正式拍卖时,抵税财物依次按以下三种方法确定价格:
(1)按照市场价确定;(2)其他的通常方法确定,如出厂价等;(3)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
3、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有以下三种情形:
(1)拍卖、变卖实现,拍卖、变卖活动自然终止;
(2)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实现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
(3)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的。
(七)《刑法》
税务机关的行政制裁与人民法院的刑事制裁,在性质、内容、严厉程度、适用对象、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
税务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以后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对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人,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节 税收违法行为
一、税收违法行为概述
(一)税收违法行为的概念★(二)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
1、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2、行为具有特定性。3、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定。
(三)税收违法行为的分类★
1、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这是根据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类型所作的分类。
2、税收实体违法行为和税收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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