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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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 编号: 第 号 甲方(质权人):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存货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丙方(监管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第 号《 》及其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以下统称为“授信协议”)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 1 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受托人,受甲方的委托占有、监管、保管质物。 2 质物担保 2.1 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授信的质押担保。 2.2 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品质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和其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2.4 乙方应甲方要求对质物进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5 “质押率”是指风险敞口/质物控货价值×100%,风险敞口是指甲方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总额减去金钱、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部分后的余额;质物控货价值是指甲方要求控制的质物价值,即甲方要求控制的质物数量×甲方确认的单价后所核定出来的质物价值。 3 质物单证 3.1 在本协议终止前,不论乙方是否提货、换货,质物的库存价值不得低于质物最低控货价值,当质物全部解押且新质物尚未到达时,质物最低控货价值为零。 质物最低控货价值、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等委托事项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委托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1)确定,并以甲方向丙方出具的最近的《委托质押监管通知书》为准。 质物的库存价值由甲方确认的单价乘以质物的库存数量确定。 3.2 甲、乙、丙中三方或两方签订的本协议的相关单据应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1)质物的库存、委托监管事宜都应按照丙方最近一次出具或确认的单据为准,且自动替换前一份单据。 (2)由《货物入库质押申请/批准单》和《质物解除质押出库申请/批准单》计算的库存与《质物库存表》记载的内容不符时,以《质物库存表》为准;《质物库存表》与实际占有的质质在新的物进入监管时,一经签署格式如/批准单附件的《》,该等新入库的物视为移交,由代理占有质物。× 1/质押率。 6.8 监管期限,从质物由丙方代理甲方占有、监管时开始,至甲方以《终止质押监管通知书》(见附件6)通知丙方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或者依据本协议第13条终止。 7 价格规定 7.1 质物单价按照甲方送达乙方、丙方的最近的《委托质押监管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 7.2 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押物价格相比较涨跌幅度大于 %时,甲方有权对质物的单价予以调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在整个授信额度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 7.3 当只有质物的单价发生变化而引起质物价值变动时,甲方向丙方签发《委托质押监管通知书》,丙方收到后加盖预留印鉴;同时,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无须加盖预留印鉴确认。 8 费用及支付方式 8.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和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见《费用约定书》(附件8)。 8.2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8.1款所列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付款,如乙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付清所欠款项,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相关费用。如果甲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代乙方支付或明确表示拒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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