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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驳回复审; 异议复审; 撤销复审; 商标争议; 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依法参加商标评审案件的行政诉讼; 负责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的行政复议。 (三)商标评审案件增长概况 1983年即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当年,全年受理商标评审案件仅396件。 2009年,全年受理的评审案件达57871件,受理量增长了145倍。2010年上半年达到了31851件。 仅2008年至2009年就审结商标评审案件67316件,审理周期现已缩短为2年半。2010年上半年审结16886件,审理周期缩短为不足2年。 (四)商标评审案件增长详情 年份 驳回复审 异议复审 撤销复审 商标争议 总量 2005 8,755 935 276 1,246 11,228 2006 11,893 1,450 295 1,322 14,960 2007 13,648? 2,362 278 1,271 17,559 2008 21,986 2,950 285 1,388 26,609 2009 50,572 5,101 360 1,838 57,871 2010 34,502 3,999 92 1,504 40,097 *(2010年数据截至到7月31日) 二、商标注册的评审 (一)商标评审法律制度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评审规则 (二)商标评审受案范围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1、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2、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4、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四)申请商标评审的条件 1、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4、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5、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6、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六)终止评审的情形 1、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2、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3、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的; 4、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七)内部流程 合议组讨论后主审人员拟裁决书→所在处处长签发 处长认为有必要的→报分管副主任签发,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主任签发; 主任(副主任)负责对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抽查率5%)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案件审理业务会议。 (八)商标评审的请求原则 驳回复审及其例外——《评审规则》第27条 异议复审——《评审规则》第28条 撤销复审——《评审规则》第30条 商标争议——《评审规则》第29条 ※复审案件中是否当然应当包括商标异议程序和撤销程序中的主张及证据材料? (九)当事人主体资格变更 第31条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权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声明承受转让人的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 当事人未声明的法律后果? ※ 商评委是否有通知当事人变更的义务? 三、商标评审中的 证据规则 (一)举证责任的承担(40条)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款); 2、自认规则(二款); 3、默认规则(三款); 4、代理人代为承认规则(四款)。 (二)免证事实及其例外(41条)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3、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4、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5、其他依法无需举证的事实。 例外: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证据形式及其提交(42条) 证据形式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 42条规定的证据形式及其提交: 1、书证; 2、物证; 3、书证、物证复印(制)件或者照片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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