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pptVIP

第三章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ppt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第三章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

* * 第三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在了解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熟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上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确认标准和他们相应的纳税义务范围,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和适用税率,各项所得的应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计算,以及相应的课税方式。认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未来改革的趋向。 本章教学阅读参考文献: 1. 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三章 2.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3. 赵复元,“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综述”,《经济研究参考》2003年第55期。 4. 杨斌,“西方模式个人所得税的不可行和中国式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管理世界》2002年第7期。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的各种所得或收益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各国的所得税制度,就其课税模式来说,大体可以分为综合所得税制(general pattern of income taxation)、分类所得税制(schedular or classified pattern of income taxation)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所得税制(亦称混合所得税制 mixed pattern of income taxation)三类。 上述三类所得税制模式的主要特点。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属于比较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经过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将原先对个人所得分别征收的个人所得税(1980年)、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86年)三个税种,内外两套个人所得税制合并统一的结果。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主要法律渊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第三次修正; 2007年6月第四次修正;2007年12月第五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2005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第二次修正) 3.《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 4. 重要的财税部门行政规章: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2)《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 (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一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范围 一、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 (一)居民纳税人身份的确认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确认居民和非居民身份问题上兼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实施条例》第2条)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2. 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的个人。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实施条例》第3条第1、2款)。纳税年度是指公历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税法》第1条规定,符合上述住所标准或居住时间标准的居民纳税人,原则上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向中国政府承担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纳税。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实施条例》第6条) 二、非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

文档评论(0)

jiayou11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