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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生铁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doc
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生铁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球墨生铁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球墨生铁
1.2 商品代码:BQT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球墨生铁数量(单位:吨):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球墨生铁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元/吨。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及提货点,具体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球墨生铁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生铁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球墨生铁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符合质量标准的牌号的球墨生铁。具体指标参数如下:
质量分数:%
C Ti Mn P S ≥3.80 >0.2且≤0.5 >0.05且≤0.06 >0.02且≤0.03 备注:
名称 牌号 Si含量(%) 渤海球铁10 BQ10 >0.75且≤1.0 渤海球铁12 BQ12 >1.0且≤1.4 6.2 符合下列标准的球墨生铁可以用于交收:
质量分数:%
C Si Ti Mn P S ≥3.80 ≤0.08 ≤0.8 ≤0.08 ≤0.045 6. 用于实物交收的球墨生铁应经交易所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库,《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
6.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球墨生铁,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的商品组成。
6. 球墨生铁交收以实际计重方式计量。磅差为±0.3%。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生铁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生铁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生铁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未交付有效货权凭证或交付的货权凭证对应货物数量不足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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