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道德理论层次结构-以义促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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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道德理论层次结构-以义促利

再论道德理论层次结构:以义促利   [摘要]陈晓平教授、罗伟玲博士在《试论道德理论的层次结构——兼论儒家伦理与西方伦理之比较》一文中关于儒家伦理的表述前后有矛盾,以情感主义道义论概括儒家伦理和以情感主义功利论概括休谟、斯密也有失偏颇,因此,该文通过“四大道德学派”之间的相互比较说明的道德理论的层次结构以及通过“中西伦理再比较”(以儒家伦理代表中国伦理)得出的中西方伦理之间呈现“互补格局”的结论,也有失误。事实上,道德理论的总原则是以义致利或以义促利,道德理论层次结构应为情感主义以义致利论-理性主义道义论-功利论。该文概括的“道德哲学的四大分野即理性主义、情感主义、功利论、道义论”,应该被浓缩为儒家、休谟、斯密代表的情感主义以义致利论,康德代表的理性主义道义论和边沁、密尔代表的最大幸福派功利论。 [关键词]以义促利论 儒家伦理 英国道德感派伦理 道义论 功利论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1-0127-09 《学术界》2012年第1期所刊登的陈晓平教授、罗伟玲博士合写的《试论道德理论的层次结构——兼论儒家伦理与西方伦理之比较》(以下简称“陈罗文”,引用只注明页码)一文,框架宏大,内容丰富,观点新颖。然而,此文对基本概念的阐释有着明显的失误,造成其构建的理论框架缺乏说服力。 陈罗文从中西方伦理学史中选取了四种道德学派,即“以休谟和斯密为代表的道德感派、以儒家为代表的良知派、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最大幸福派和以康德为代表的自由意志派”(第96页)。通过对这四大派的道德理论的说明和比较,阐明两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彰显这四大派各自的特色,提出“道德哲学的四大分野即理性主义、情感主义、功利论、道义论”(第97页),再以此为框架构造出道德理论的层次结构,最终在这个层次结构下,陈罗文对中西伦理进行再比较,进一步“澄清儒家伦理和西方伦理的区别与联系”,认为“西方伦理和儒家伦理都在功利论和道义论的不同层次上表现出情感——理性的张力结构”(第100页),得出中西方伦理之间呈现“互补格局”(第100页)的结论。 而笔者发现,陈罗文中关于儒家伦理的表述前后有矛盾,以情感主义道义论概括儒家伦理和以情感主义功利论概括休谟和斯密也都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失误,因此,陈罗文通过对四大道德学派之间的相互比较说明的道德理论层次结构以及通过“中西伦理再比较”(以儒家伦理代表中国伦理)得出的中西方伦理之间呈现“互补格局”(第100页)的结论,存在认识缺陷。本文旨在指出陈罗文中的问题,并借助陈罗文中已有的理论框架提出新的关于道德理论的层次结构。 一、从自律论、他律论角度看儒家伦理与康德伦理 陈罗文指出,“朱子把情和理区分开来,是对孟子四端说的合理阐发……显然,孟子是把四端与四德即情与理相区别的……朱子把侧隐之心诠释为情感,把仁诠释为情之理,而不是情本身,这便从两方面揭示出儒家伦理的道德情感主义本质……仁是通过对四端加以扩而充之才能得到的更为深刻的情感,属于理的范畴,可以说是情之理。情之理是一种关于经验的理,与康德所说的那种不含任何经验成分的纯粹理性是有很大区别的”(第91页)。 接着,陈罗文在康德伦理的狭义自律论之外提出“广义的自律论”,认为“广义的自律论是强调以善良意志为唯一动机的道德理论,它除了包括基于纯粹理性的善良意志以外,还包括基于仁爱之情的善良意志”,因此儒家伦理被归入到自律论或者说“广义的自律论”。与此同时,陈罗文又将儒家伦理与英国道德感派的伦理观做出区别,认为“基于仁爱的道德行为和基于同情或恻隐之心的道德行为,二者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基于善良意志的自觉行为,而后者几乎是基于本能的自发行为;前者属于自律论,而后者属于他律论,即受本能的驱使和制约”(第91页)。 在这里,陈罗文呈现出上下行文的不一致,它既认为儒家伦理的基于仁爱的道德行为“是基于善良意志的自觉行为”,又认为儒家伦理是“以善良意志为唯一动机”,而儒家伦理的善良意志是“基于仁爱之情的善良意志”。同时,“仁爱之情”是“情之理”,是一种“更为深刻的情感”,是一种“关于经验的理”,是“通过对四端加以扩而充之”得到的。那么,是不是也可以说,儒家伦理在最根本上还是基于“四端之心”即四种“天生的”、“本能的”道德情感?从陈罗文中的表述来看是可以做出这样的推论的。只不过按照陈罗文中的儒家伦理,这四种本能的道德情感仍需要进一步“扩而充之”而已。 那么这种道德情感与善良意志也即儒家伦理中的情感与意志究竟是什么关系呢?关于这个问题,蒙培元在《情感与理性》一书中通过对朱子关于“情又是意底骨子”一段话的分析指出,在儒家伦理中意志不是独立的,而是从属于情感的,意志是由情感决定的,情感是意志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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