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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操作过程中几点思索
关于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操作过程中几点思索 摘要:本文结合国家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相关政策的演变沿革,主要针对新出台的财税【2012】27号文件中明确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为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指出明确税款的性质为不征税收入非常必要和及时,但因为没有相关操作细则,在实际操作出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即征即退 不征税收 企业所得税
2012年4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了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成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自国发【2000】18号文《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开始执行以来,第一次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明确为不征税收入。但笔者认为,此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在所得税前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十分正确的,但具体核算是有困难的,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操作细则来保障在执行过程中不违背国家相关部门扶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自主研发的初衷。
一、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相关政策沿革
在国发【2000】 18号文的通知中,提出“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通知中并没有对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做出规定。而随后在财税【2000】25号文中则明确规定指出:“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至此,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优惠政策被明确,此后虽然对相关软件产品的涵盖内容、即征即退计算办法、优惠政策的有效时间等陆续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解释,但对于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性质却一直没有明确。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额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财税【2012】27号出台以后,明确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时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笔者认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真正意义是希望从资金上扶持企业进行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是希望企业真正把这笔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企业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而并非是作为免税收入而成为了一项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时,虽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按规定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即按规定专项再投入到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能够单独核算的金额)同样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笔者认为,虽然财税【2012】27号文件明确了即征即退税款的性质为“不征税收入”是十分及时和正确的,但因为文中没有对如何界定再投入方向、以及如何单独核算等做出更具体的操作细则规定,因此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操作起来是有难度的。如何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专项用于符合文件规定的单独核算呢?是仅仅要求支出明细上单独归集,还是资金账户上也要求单独设立呢?如何才能让企业真正按照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意图有效的执行,而不违背财税部门出台文件的初衷呢?
首先,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在资金账户上难以单独核算。能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应该是进行软件研发的技术型企业,此类企业不仅会从自有资金中投入很大程度的研发支出,且同时也会有来自国家、省、市等部门支助的研发课题资金。而此类财政资金中根据各级政府部门的不同要求,在进行相应课题研发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财政资金都会要求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大多与企业自有资金汇总在基本经营账户中,当研发投入发生时很难确定所使用的资金是企业账户中的哪一部分。
其次,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在项目确定上难以判断。因为软件企业只有即征即退资金这一笔研发投入的情况非常少,无论是自有资金投入的研发还是来源于其它部门资金支持的研发投入项目应该不止一个,且同时研发的可能性也非常大。换言之,只要企业有研发项目在进行中,就可以被认同为是即征即退的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而不征税收入是否真正投入到软件研发和再生产上则难以确认,更谈不上是否单独核算和归集了。
第三,不征税税收入对应形成的支出内容难以确定。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在满足相应条件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而根据税法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成本支出同样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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