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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律学分学程-淡江大学经济系
淡江大學商學院經學分學程實施規則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4.13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5.11 95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1.17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3.31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6.10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9.16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9.28 校長核定通過101.01.06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5.09 100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6.01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101.09.04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101.10.04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追認通過
101.11.07 101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設立宗旨:,「」,「淡江大學商學院經學分學程實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參與之教學單位:本學參與實際教學之單位包含學系。
第四學程必修科目學分、選修學分及應修學分總數:
二、外系學生在外系修課,及轉學生在外校修習且獲該系抵免之課程,得抵免本學程學分;但其抵免以15學分為上限。
三、修滿之學程科目,至少需有9學分為商管學院所開課程。
四、學生修習學程科目學分,其中至少應有9學分不屬於學生主修系、所、加修學系及輔系之應修科目。
五、學生得依學校規定延長修業年限,但不得以選修本學程課程作為申請理由。
六、學生不得以選修本學程課程作為超修學分理由。
第五行政管理
一、本學程每學期開學前,辦公室網站公告學程開設與承認課程;學生必須學校規定之時間內選課。
修畢學程規定者,得檢附及成績單本,向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教務處發給「淡江大學學程本學程因故須終止實施時,於終止前一學年提具終止說明書經參與系所及學院會簽,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終止實施。
招生名額。
受理申請之資格規定及核可程序
一、凡本校二年級以上之在學學生,對經濟相關領域有興趣,並已修畢經濟學原理或經濟學6學分以上(含)成績及格,且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者,均可申請修習。
二、於每學期,填妥「學程修習申請表」檢附學生證影本,送交辦。「學程修習申請表」tlyx@mail.tku.edu.tw。
第八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淡江大學商管學院「財經法律學分學程」修習科目一覽表
103年2月修正
課程名稱 開設系所 經濟學門—基礎經濟理論 個體經濟學 經濟學系
產業經濟學系 至少6學分 總體經濟學 經濟學系
產業經濟學系
國際企業學系 經濟學門—專業經濟分析 產業結構與賽局分析 經濟學系 至少6學分 財務經濟學 產業經濟學系
經濟學系 公共經濟學
或財政學 經濟學系
產業經濟學系 國際金融
或國際金融理論 國際企業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國際貿易
或國際貿易理論
或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 保險學系
經濟學系
國際企業學系
產業經濟學系 曾開課之專業經濟學門 國際金融市場 法律學門—基礎法律 憲法 公共行政學系 至少兩科5學分 法學緒論 公共行政學系 民法概要 保險學系
公共行政學系 刑法概要 公共行政學系 行政法 公共行政學系 曾開課之基礎法律課程 勞動法 法律學門—財經法律 商事法 保險學系
國際企業學系 至少三科7學分 證券交易法
或證券金融法規 公共行政學系
經濟學系 公平交易法 產業經濟學系 消費者保護法 經濟學系 金融實務與法規 財務金融學系 曾開課之財經法律課程 商事法實務 證券交易法規理論與實務 智慧財產權案例分析 國際貿易法規 保險法或保險法規
備註:各系開課科目名稱及學分數偶有變動,同學提出認證審查時,以修習當時科目名稱為主,從寬認定。每學學系視各系開課情形提出課程清單,供同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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