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加多宝与王老吉战争中商誉问题
加多宝与王老吉战争中商誉问题
摘 要:加多宝方在“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被裁决无效后,在媒体上开展大规模广告攻势,欲将消费者群体从原来的“王老吉”转移到现在的“加多宝”,也是将加多宝在17年的“王老吉”商标被许可使用期间全力打造的巨大商誉移植到加多宝。此举引起知识产权界关于商誉问题的大讨论。这种对“后发商誉”的转移行为并没有侵犯王老吉方的注册商标权,也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商誉 王老吉 商标
一、背景
2012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用“王老吉”商标。至7月,王老吉商标纠纷案划上了句号。
接踵而来是加多宝方大规模的广告攻势。“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还是原来的配方,还是熟悉的味道!”、“中国每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不仅在广告宣传上,加多宝方还在产品设计上花费心思:早在2011年就将其红罐装潢由两面都书写“王老吉”,改变为一面书写“王老吉”另一面书写“加多宝”。这明显是在将其17年中打造在“王老吉”商标上的商誉向“加多宝”转移的行为。在我国尚没有关于商誉问题的专门法律,因此这种商誉移植引起了知识产权界的大讨论。
二、商誉
商誉目前并没有统一定义,它具有抽象性、复杂性、隐蔽性和相对不稳定性。从经济学角度看,“商誉是一种关系利益,是市场经营者在其生产过程、流通和与此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经过长期交往而逐渐形成的社会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方面的积极地综合性社会评价,使企业在同行业中取得优越的地位,在客户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具有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从会计学来看,“第一,商誉是由个人或者企业创造的。第二,商誉总是与特定主体相联系,不能脱离主体而单独存在。第三,商誉具有可转让性。第四,商誉可以用货币来计量。”总体看,商誉是无形资产;能够带来利益;不能单独存在,需要一定载体;是在长期经营活动中创造出来的。
商誉与很多企业经营因素相关:如商标、产品质量、企业文化、售后服务等。商标驰名、产品质量优质、企业文化优秀以及售后服务周到等会增加企业商誉;相反则会令企业商誉丢失。如“三鹿”集团事件,是因产品质量而商誉尽失的一个典型案例。
商誉,可以划分为“先发商誉”和“后发商誉”。“先发商誉”是指在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之前,该商标已经具有了巨大商誉。“后发商誉”是指商标在许可他人使用之前,还不具有巨大商誉,其商誉是在商标被许可使用后由被许可人创造积累的。王老吉与加多宝的争论中,涉及的是“后发商誉”问题。王老吉方于1997年许可加多宝方使用“王老吉”商标,此时“王老吉”商标销售额低,知名度小;加多宝方在被许可使用的17年间,花费巨资倾力打造“王老吉”如今的巨大商誉,占据凉茶市场巨大的份额,这种商誉显然是加多宝方的产物。
三、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商誉
加多宝方大规模的广告和宣传战略被认为是商誉移植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王老吉方的注册商标权、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学界有三种主要观点。
一是认为加多宝方既侵犯了王老吉方的注册商标权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二是加多宝方没有侵犯王老吉方的注册商标权但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三是加多宝方既没有侵犯王老吉方的注册商标权又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文主要讨论加多宝方的商誉移植行为,因此仅讨论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笔者认为加多宝方的商誉移植并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
认为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包括:加多宝方租用“王老吉”商标之时,理应知道后发商誉应当同商标一起返还给王老吉方,而现在却想尽办法将商誉转移到“加多宝”商标上来。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与商誉有关的一些被禁止的不正当行为,因此这个控诉是不合理的。
关于商誉是否移植,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商标。知识产权界有“商誉与商标如影随形,形影不离,浑为一体”的观点。笔者认为此案中商誉与商标还是可以分离的,加多宝是可以对此商誉进行转移的。
商标和商誉紧密相关,但是商标“自身没有任何商誉”。一个商标必须与商品联系在一起才能体现其价值,没有对应实物或服务的商标是空洞而没有价值的。在现在一些以不合理方式存在的“商标超市”中,大量被注册的但是没有投入实际应用的商标充其量只是普通的标识,而不具有价值,更无须谈商誉。商标所代言的商品质量的好坏影响了商标的价值,“商标不过是商品的一种‘附属物’,缺乏品质保障的商标再驰名也没有用,曾经驰名的‘三鹿’商标的没落即是例证”。所以商标从根本上来讲,必须与商品结合在一起,它所体现的价值和商誉本质上来讲是商品的外在价值表现。
加多宝和王老吉关于商誉移植的争论中,加多宝方移植的是其17年高成本亲力打造的巨大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