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挪用公款罪.ppt
挪用公款罪 (一)概念和构成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从事非法的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比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较大、超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1、本罪主体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来说,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的人员,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法272挪用资金罪第二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具备两点特征:第一,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资格身份。第二,依法从事公务(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是依法取得的,从事公务依法进行)。这里指的“公务”应具备权力性、管理性和强制性这三点特征。 1)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31日通过的《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 -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委会成员在从事下列协助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挪用公款的,就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调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方面的公共款项,或者在其他非协助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挪用公款罪的,均不得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3)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2、本罪客体 复杂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直接客体、本质) -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间接客体、现象) 注意: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和处分权。 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只是改变公款的用途, 并不是将公款据为己有或者归他人所有, 侵犯的不是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而只是其中的部分权能, 即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对象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有两类: 一是公款; 二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简称特定款物。 公款:1、表现形式有 人民币,支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 2、《刑法》91: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 国库券、失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特定物款:除上述特定物外的一般公物不能成为本罪对象。(根据最高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思考一:除上述特定物外的一般公物是否应该成为本罪对象? 挪用公款1万元归个人使用,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以犯罪论处; 挪用价值数万元的电脑和激光打印机归个人使用, 长达五年之久, 后者无论从挪用的时间, 还是从挪用的价值看, 其危害性都比前者大,却不构成犯罪, 显然是不合理的。 从理论上讲, 公款与公物都是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是表现形式不同, 并无本质差异。同样的挪用行为,只因其具体对象不同, 有的规定为犯罪, 有的却不规定为犯罪, 无法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从司法实践来看, 社会上存在着相当多的挪用公物的现象, 如挪用单位的汽车搞个人运输, 进行营利; 挪用单位的机器、设备用于私人办厂。挪钱的人犯罪, 挪物的人没事, 这不利于打击经济犯罪分子。挪用公物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挪用公款, 因此, 我们认为依法追究挪用公物行为人的罪责是必要的。 思考二:财产性权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将“公款”理解为可以包括财产性权利的明确提法和规定, 但在理论界及有关实践中都有涉及此问题。最典型的就是挪用公款进行担保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行为人处分这些财产性权利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往往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 由于没有物质表现形式, 这种挪用财产性权利的挪用行为将更为隐蔽, 但是其给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Linux网络操作系统配置与管理 第四版 项目3 文件和目录的管理.ppt VIP
- 医学课件-肝功能衰竭.pptx VIP
- 《保教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中职幼儿保育专业全套教学课件.pptx
- 肝功能衰竭医学科普.pptx
- 2024-2025学年广东省深圳中学九年级(上)开学数学试卷(含详解).pdf VIP
- 《肝功能衰竭》课件课件-2024鲜版.ppt VIP
- 通桥(2014)2132-Ⅳ(跨度31.5m) (附条文及目录 ).pdf VIP
- 儿科学麻疹病例分析,病例导入法.docx VIP
-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治理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参考).docx
- 24012NDS00 NDS试验测试标准.doc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