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泰州政府.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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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泰州政府

《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房屋安全管理纳入本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执法力量。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年度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承担以下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 (三)对全市房屋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督促、检查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理房屋安全方面的信访投诉; (五)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行业管理; (六)指导县级市(区)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并对县级市(区)危险房屋治理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承担以下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房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二)负责做好辖区内房屋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辖区内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登记,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备案登记; (三)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房屋进行安全排查; (四)负责建立辖区内危险房屋管理档案; (五)负责辖区内直管公房的安全检查和危房治理,督促、指导辖区内其他危险房屋治理; (六)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受理辖区内房屋安全方面的信访和举报投诉,根据职责范围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八)负责辖区内白蚁防治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承担以下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一)协助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组织开展辖区内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建立辖区内房屋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和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责任机制; (三)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和灾害天气下老旧房屋的安全防范; (四)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排查以及房屋安全隐患的登记建档和上报工作; (五)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 (六)协助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调解处理辖区内房屋安全方面的信访和举报投诉; (七)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安排专人对区域范围内房屋安全进行巡查,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工作; (四)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并将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 (五)接受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房屋结构等图纸资料。 第十条 规划部门负责对擅自加层、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改变房屋外立面、在房屋外立面或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的技术认定,负责房屋翻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审查。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加层、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改变房屋外立面、在房屋外立面或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房屋安全行为以及违法占用除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查处。 国土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查。 教育、文广新、卫生计生、体育、交通运输、民政、国资、商务、民宗、旅游等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房屋和其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的安全管理。 发改、财政、安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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