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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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附件: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 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环境应 急能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达标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级验 收、动态管理。 第四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保 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评分的依据。按照《全 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对应的等级要求打分,得分 达到90 分的,可认定为相应等级达标单位。 第五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 验收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达标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 内环保部门的达标验收工作,地市级一级达标单位应报环境保护部 — 3 — 备案。 第六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分为网上初审 和现场验收两个阶段。 第七条 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登陆“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达标验收网上申报审核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在线评分,达到 90 分后,可通过系统提交网上初审申请,经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 网上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现场验收。 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收到网上初审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 日内完成网上初审。 第八条 申请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向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 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网上初审 确认单,网上预评分表,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 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和包括机构设 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业务用房、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制 度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报告。 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接到现场验收书面申请后,应于15个 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确认,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于三个月内 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复函说明理由, 由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 第九条 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成立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达标验收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 3 人。现场验收时,验收工作小 组应现场检查并逐项考核、记分,形成验收意见。评分达到 90 分 — 4 — 的,视为通过现场验收,未通过现场验收的,申请单位整改后重 新提交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申请。 第十条 通过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由组织验收的环保部门颁 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标牌由各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制作。 省级达标机构,颁发环境保护部监制字样的标牌;地市级和县级达 标机构,颁发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监制字 样的标牌。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负责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达标单位每三年复检一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省级达标机构进 行复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 达标单位的复检工作,并于每年12 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检情况上报环 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进行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达标单位称号。 (一)应急车辆、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应急设备维护 不力的; (二)基础工作不能达到能力建设要求的; (三)实际在岗人员数不足编制数的70%的; (四)违反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对于达标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由环 — 5 — 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 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初审推荐,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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