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不良现状与完善途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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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不良现状与完善途径

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不良现状与改进措施 摘 要: 据笔者多方面的调查和通过对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 剑河、 锦屏三个县 105 名农村消费者的问卷调查与分析 , 发现农村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商品、 食品的能力亟待提高,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普及工作有待加强 , 农村中假冒伪劣商品、 食品依然猖獗 , 农村消费者维权主动性喜忧参半,他们的主要维权途径是向经营者索赔,^ 工商管理部门的作用没有发挥到位等各方面不良现状。 而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 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断标准。 为 了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 , 需要采取行政措施、 法律措施乃至民间调节措施等多种途径,同时需要提高消费者的知识文化素质、 自我保护意识、 维权意识和能力。 关键词:农村消费者 权益保护 不 良现状 改进措施 保护意识 ^^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舆论监督使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 。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 的现实,表明须加强农村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分析、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不良现状与完善途径的问题作浅析。 一、什么是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于什么是消费者,在理解上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分歧:一是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二是何为“生活消费”。在法学理论界大多学者主张消费者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其理由是:“单位并非终级消费的主体,其作为自然人的集合体,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单位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利益,归根结底自然人仍是终极消费的主体”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亦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消费者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应包括单位。对于“生活消费”涵义的理解,单就购买、使用商品而言,就存在多种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购买者的动机和目的作为识别“生活消费”的标准,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则”加以判断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标准,至于购买的目的是为物质文化生活的直接消耗需要,还是为打假获得物质利益等则在所不问。就服务领域而言,确定是否为“生活消费”,首先存在一个服务范围的确定问题。在国际上,服务范围相当广泛,像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教育、旅游、房屋装饰装修等都属于服务范畴,而在中国由于经济转型尚未完成,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并存,许多服务领域还属于国家垄断经营,民营主体还不占有主导地位,经营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交易关系。因此,像医疗、教育、交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服务领域,接受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消费”都还存在很大争议,到目前为止尚定论。(3)、为农村消费者设立消费维权救助基金。基金的筹集来自政府资助、企业赞助、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组织募捐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来源等方面。当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过农村消费者协调难以解决的纠纷,通过自身努力难以维权的,可以向消费维权协会申请救助。 4、充实基层维权力量,推动消费维权平台建设力度。(1)、各级政府应将农村维权网点建设、人员培训、联络员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成绩突出的消费维权站(点)和个人予以奖励,提高他们的积极性。(2)、挑选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责任的年轻干部充实到基层维权岗位,推动基层 “一会两站” 的建设,扩大其覆盖面。并完善有关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树立一批规范站、典型站、中心站,发挥其示范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三)、如何提高农村消费者自身的素质 1、提高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据统计,当农村消费者权益受损失时,只有8%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的农村消费者自认倒霉。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如因,损失小,怕麻烦或在诉讼风险等原因而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实则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因此,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让农村消费者懂得“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理。 2、提高农村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能力。农村消费者应加强相关食品、商品知识的学习,了解有关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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