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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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 应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 ——包头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建筑工 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程新文 法理提示 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法理问题:(1)如何确定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确定了合同中的过错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承担与其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此规定实际上是赋予合同当事人有约定具体承担违约金方式的权利。合同当事人约定只要出现某种违约情况即承担一定数额违约金,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2)应从何时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问题到底是作为损失还是法定孳息,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论。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制定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的精神看,已经将利息作为一种法定孳息来对待。该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该条的3项规定都将支付利息和支付工程价款确定在同一时点。该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利息到底是作为损失还是孳息的问题。因此,承担或者支付利息,作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项附随义务,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包头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作隽,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颜维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彦威,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法律事务室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钢厂区。 负责人:刘志升,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永刚,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刘怀宽,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2000年5月5日,包头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冶公司)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香港花园一期建设工程签订《包头市“香港花园”一期工程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承包协议》)。同年5月17日,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分公司)进入工地开工建设。同年7月20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一份关于该建设工程的《包头市“香港花园”一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第5条约定合同价款为18,113,33l元。二分公司就该一期工程的2号楼至9号楼施工完成地下一层,且该层标高达到2.6米时,应当做一个结构层来计算,提出由国泰公司按《承包协议》第5条第1项关于“当工程完成二层结构时,二层及二层结构以下的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款的15%支付”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问题后,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此后,二冶公司和二分公司几次找当地有关部门反映,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建筑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造价总站)于2001年3月9日批复认定:“层高超过2.2米可以为一个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按国泰公司、二分公司、监理公司三方签字盖章认可的《2000年已完工程统计报表》计算,二分公司在该工程施工至2000年11月底时,已完成的工程量达到17,465,355元;此时,国泰公司应付二分公司的工程款为9,351,764元,同年实际付款为4,892,000元,占同年应付款的52.3%,仍有应付工程款4,459,764元未给付。 该工程于2001年5月重新开工后,二分公司要求国泰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同年5月28日,国泰公司支付了50万元。在二分公司于同年5月30日向国泰公司行文提出资金需求计划后,国泰公司于同年6月22日再次支付了50万元。同年7月10日,二冶公司就该工程因国泰公司拖欠应付工程款导致停工无法继续施工等问题,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有关领导提交了《紧急报告》。二冶公司于同年7月16日、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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