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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 风险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基金的中国税务问题

税务 税务评论 . NTC 税务评论期数P55/2009 2009 年2 月6 日 亚太区及中国并购 务服务 中国税务 主管合伙人 蔡树仁 电话: +852 2852 6600 风险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基金的中国税务问题 电子邮件: atsoi@.hk 中国风险投资基金 务服务 序言 主管合伙人 张宝云 电话: +86 10 8520 7502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地高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中国的资本市场在 电子邮件: paubzhang@ 最近几年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从而带动了中国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 金(以下简称“VC/PE”)产业的迅猛发展 。从国际经验看,PE 起源于VC , 但PE 发展后规模 大大超过了VC ,其本质上都属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范畴。 据统计 ,2008 年前三季度 ,全球各大风险投资公司共向中国企业提供了32.9 亿美元风险资金 ;与此同时 ,2008 年已有百余家中国企业得到私募股权基金 的投资,投资总额约达80 亿美元 。在中国VC/PE 产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该 领域的法律和 收政策也在逐步完善。 本文将对VC 和PE 的组织结构和税务问题在此一并讨论,同时也对它们所适 用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点评。 法规背景 以下一系列法规为中国VC/PE 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并有力地 促进了内外资VC/PE 在中国的成长。 中国政府相关部 于2003 年 、2005 年出台了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 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外资、内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设 立与经营进行了规范。2006 年7 月,商务部发布了新修订的 《外商投资创业投 资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外资在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包括 “法人制”和“非法人制”两种组织形式)的门槛,并放宽了其经营范围,在 要求其资金主要用于对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同时 ,还允许对中国的上市 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NTC 税务评论期数P55/2009 2009 年2 月6 日 2006 年8 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法》),明 确了法人之间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 ,为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前的 《合 伙企业法》只允许自然人之间的合伙企业,不允许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合伙 。 而为配合 《合伙企业法》的实施 ,商务部也于2007 年 1 月出台了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送审 稿)》,根据该送审稿 ,外国企业可以作为中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若该法案能够最终通过审议 ,则将为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 2008 年 10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发布了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 指导意见》 ,提出由政府设立政策性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并 鼓励投资 于种子期 、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VC/PE的组织形式和投资方式 从组织形式来看,目前世界各国VC/PE 普遍采取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 ,即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 。有限合 伙制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VC/PE 的组织形式 ,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按当地有关合伙企业法共同 设立而成 ,而公司制VC/PE 则依据当地有关的公司法而设立 。目前在中国进行投资的VC/PE 主要采取以下 四种组织形式 : 形式一:离岸基金 在该形式下,VC/PE 通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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