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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在职业体育中适用范围刍议

禁令在职业体育中的适用范围刍议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代的主旋律,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中庸和谐的社会理想自然成为我们心驰神往的归宿。然而,经济的迅猛发展、利益主体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亦使既定社会秩序的均衡状态被打破,社会纠纷层出不穷,这显然与构建和谐社会是矛盾的,因此,如何解决矛盾,平息纠纷便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职业体育领域也不例外。1994年,在中国足球领域首开体育职业化先河。十多年来,我国的职业体育不断发展和进步,在光荣和梦想的背后,职业体育纠纷也不断的凸现出来。尤其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性的体育商业赛事、国际职业体育人才交流和国际职业体育经济往来不断增加,伴随的是国际体育争议的不断发生。这不仅困扰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也阻碍了职业体育的良性发展。作为有使命感的体育研究者,我们通过长期的关注和考察这一问题,认为职业体育纠纷的协调和解决应该从职业体育的特殊性出发,寻找符合体育运动发展规律的纠纷救济途径,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寻找既符合体育运动规律又符合法律运行机制的职业体育纠纷救济途径。本研究便是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开展和推进的。   1. 禁令概说   1.1. 国内研究现状回顾   我国法学界研究禁令的历史并不久远,其中沈达明先生对禁令制度展开了比较全面的研究,他的多部著作较系统地向我们介绍了禁令制度。尤其在《衡平法初论》一书中,对禁令的分类、适用原则、适用案件范围,以及禁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作了细致和独到的介绍。杨良宜先生的《禁令》一书,无疑是我国现在学界研究禁令制度最权威,最系统和最前沿的著作,所述内容几乎涉及禁令制度的方方面面。关于禁令研究的法学论文现在已比比皆是,但是基本都是围绕禁令与知识产权保护而论的,此处不再赘述。   国内关于禁令适用于职业体育的研究较为鲜见。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上,中国外交学院的苏明忠博士作为仲裁员之一,参与裁决了佛得角运动员昂德拉德诉佛得角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一案。这一案件也是体育仲裁院历史上第一个由中国仲裁员参与仲裁的案件。当天下午9点,负责处理该案的仲裁庭发布临时禁令,允许昂德拉德在仲裁过程中留在奥运村。 最早对美国职业体育中的禁令救济进行研究的是浙江大学的凌平教授,其研究角度主要在禁令对运动员权利的及时和全面救济。 湘潭大学的郭树理博士对职业体育中的禁令救济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包括禁令的概念、种类,时间问题、适用范围等。 山东大学的黄世席博士也在此领域有所涉及,但是以介绍性为主,没有展开专门的系统研究。   1.2.禁令的概念   一般认为禁令(injunction)是英美法上的一种制度。也有学者翻译为“禁止令” ,或者“强制令”。由于当下学界基本以禁令指称,因此笔者在本文中采“禁令”一语。禁令在牛津法律大辞典injunction(强制令)条是这样被定义的:“一种衡平法性质的法律救济方法,据此可以命令某个人不得从事某种行为(限制性强制令);或命令其从事特定行为或事情(命令性强制令)。” 该定义将禁令视为一种法律救济方法,但是在国际私法学界一般是将禁令放在诉讼保全程序中讨论研究的,禁令仅是一种诉讼中的程序权利,当然也不否认禁令事实上的救济功能。而采救济方法说的学者则认为禁令是“根据法院的裁量(discretion)给予,诉讼当事人并不能作为权利(as of right)对此提出请求。” 笔者以为虽然学界对禁令的性质有分歧,但是在就禁令可以发展司法制度,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方面能够达成共识。   1.3.禁令的历史渊源   在禁令产生之初,它不用于保护人身权利而仅用于保护财产权利,这一限制起源于1818年的GeeV.Pritchard一案,这是与反映衡平规则的法言“衡平对人而为”(equity acts in personam)相悖的。 最初的认识是禁令适用于当事人间有合同关系的案件,晚近的司法实践已将禁令适用于侵权领域。“英国法院一般是认同侵权方面的救济,以金钱赔偿损失并非是完善/上佳。计算困难外,也常会是被告赔不出钱,或是被告不在乎赔钱,也要继续侵权,如去污染环境。所以,禁令去禁止被告继续或重复去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否涉及‘财产权/土地权’〈proprietary rights〉的侵权)会是法院毫不犹豫做出的。” 在美国,禁令还被用于约束政府和州的权力。论及与体育有关的方面,1314年4月13日,英国爱德华二世颁布禁令,禁止足球比赛。 这可能是有记载的最早的与体育有关的禁令,但这对于足球来说是否定性的。1778年夏,意大利的法布罗尼斯家族请求他们的社区长官禁止在他们家前面的公共广场上举行球赛,但是社区长官否决了法布罗尼斯家族针对球赛要求颁布一个禁令的请求。此案折射出体育活动似乎对邻近的财产有一定的法定使用权。 当然这两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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