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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吴厚琰
第一章总论一、国际经济法概念: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和国内涉外经济立法。第二章基本原则(论述题)一、国际经济主权原则1.概念: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队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2.内容: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二、公平互利原则1.概念: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2.内容: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公平不仅仅要求形式平等,还要求实质上的平等;在公平、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互利。3.普遍优惠制:发达国家对于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特别关税减免待遇的优惠关税制。其原则:普遍性、非歧视性、非互惠性。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概念: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他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章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经惯例、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第五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一、概念:是指调整跨越国境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特征1.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2.标的物具有特定范围3.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4.受多重法律的调整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答或论述)1.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不适用范围:(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关于飞机零部件或船舶物料的买卖则适用《公约》)(6)电力的销售。记忆规律:拍死(拍私)电债的feeling( 飞令)(7)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来件装配、来料加工合同)。(8)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咨询服务合同)。(9)合同或其任何条款、任何惯例的效力。(10)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11)合同对产品责任的内容。3.中国的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必须都是公约的缔约国;(2)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必须书面,排除口头和其他形式。第六章国际贸易术语一、概念: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方和卖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二、《2010年通则》实质性的主要修改(1)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的EFCD 四组重新整合分为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3)删去了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DDU、DAF、DES、DEQ,只保留了DDP。(4)新增了两种D组贸易术语:DAT、DAP。(5)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6)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7)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FOB、CFR、CIF。(8)指导性说明的增加。(9)贸易术语的内外贸易适用的兼容。三、三个常用海运贸易术语的比较(FOB、CIF、CFR)共同点:1.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不适用于其他的运输方式。2.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即卖方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尤其注意CIF术语,是在装运港交货,而不是在目的港。3.风险转移的界限都一样,都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风险(2010是在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由出口方转给进口方。不同点:1.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不同。FOB术语中是进口方负责运输与保险,CIF是出口方负责运输与保险,CFR是出口方负责运输,进口方负责保险。2.货物的价格构成不同。FOB:成本价格,CIF:货物成本价+保险费+运费,CFR:货物成本价+运费。总体规则:?(1)总体:E、F、C、D组卖方责任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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