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高新技术企业—泰州市国税局)_6045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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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高新技术企业—泰州市国税局)_60452

泰州市国税局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 二O一O 年九月二十日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中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政策规定: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8条终于明确,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政策规定: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即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规定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政策规定: 5、《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 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政策规定: 6、《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相关管理要求 1、国税发【2005】第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相关管理要求 2、国税函【2009】第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五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相关管理要求 备案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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