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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2017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
新晃侗族自治县2017 年大中型水库移民 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 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 最终实现同步小康为目标,规范有序地实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 避险解困工作,切实改善库区及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确保 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根据《水利部移民局关于 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省级试点方案编制工作大纲(试行) 的通知》(移后扶〔2013〕46 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 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特困移民解困避险试点方案实施办 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35 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 知》(湘移发 〔2017〕7 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移民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保移民居住安全与保基本生存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解决现实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 1 — (六)坚持移民“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避险解困的实施范围为:新晃县境内大中型水库库区 (满天星库区、狮子岩电站库区、鱼市电站库区、大田库区、朝 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第四条 避险解困帮扶对象为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 的农村移民,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居住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 重威胁,经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必须搬迁的。 (二)生存环境恶劣,生活贫困,不搬迁无法摆脱生活困难 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三)长期居住在船上,生产生活方式以“水上漂”为主的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已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 村移民不再纳入本批避险解困试点范围。 第五条 避险解困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县城(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较强,有一定 经营经验,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移民引导采取进县城购房安置的 方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进县城安置的移民进行认真研究,严 格把关,确保进县城后移民可维持正常生活。搬迁移民户原有生 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二)乡集镇(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一般、经营 — 2 — 经验相对不足,对土地尚有依赖的移民,引导搬迁到生产生活条 件较好、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乡集镇安置。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 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三)中心村寨(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低,依赖 土地程度高的移民,引导搬迁到基础设施设施比较完善、区位条 件和地质条件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的中心村寨安置。 (四)社会保障安置。对年老或因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 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移民,引导搬迁到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 行安置。 纳入本次避险解困试点范围的对象按照原迁移民住房以户为 单位进行补贴,要求做到建新拆旧,原则上只享受一套建房补贴。 适当控制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和总造价,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 过40 平方米。 第六条 移民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建房补助标准及 发放方式。 (一)搬迁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建房补 助费应用于移民建(购)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主要用于 移民避险搬迁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生产帮扶、教育培训 等方面,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使用。 (二)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费标准:进县城安置的,建房补助 — 3 — 费为每人 2 万元;进乡集镇或跨乡镇中心村寨安置的,建房补助 费为每人1.5 万元;搬迁到中心村寨安置的建房补助费为每人1.2 万元;搬迁至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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