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与补偿管理实施-嘉善交通网.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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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与补偿管理实施-嘉善交通网

嘉善县2013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筹资与补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进一步巩固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2〕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有本县户籍,没有参加社保部门基本医疗保险或没有享受父母单位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的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家庭成员中每人只能参加一份,不得重复参加。无任何医疗保障的外地户籍居民与本地户籍居民结婚后,可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 第三条 持有嘉善县公安机关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且属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并在户籍地及其他居住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新居民及其子女可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条件的新居民及其子女可以户(家庭)、个人为单位,在居住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每年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交经户籍地卫生、社保部门确认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参合申请表。县新居民事务局负责新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新生儿、退伍军人、回乡应届毕业生,二个月内凭出生证、户口簿、退伍证、身份证、毕业证等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后,次月1日(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合作医疗补偿待遇。中途参合办理手续截至当年度10月31日。 第五条 参保居民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照分级审核管理的原则,予以补偿结付。 参保居民在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医办)进行网上实时监控,按规定审核结算。 第六条 县合医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安全。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配套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县合医办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筹资标准 第八条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年度筹资标准为人均筹资610元,其中:城乡居民个人出资额210元/人·年,其余部分由县、镇(街道)财政扣除上级资助资金后各承担50%。 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条件的新居民及子女,由个人缴纳全部参保费用。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新居民,其子女在嘉善就读中小学(含学龄前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其个人出资标准和政府出资标准与本县户籍居民相同,个人缴费外的费用,由发放居住证的所在镇(街道)财政和县财政按本县户籍居民的同等标准资助。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设立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该基金是指参合人员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参合人员的医药费用补偿全部由统筹基金支出。 建立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障专项基金,纳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县、镇(街道)财政资助资金必须于5月底前,全部解缴县财政专户。如因县、镇(街道)资金未及时到位,而影响上级财政不能足额拨付补助资金的,由县、镇(街道)财政分别予以补足。 第十条 风险基金从统筹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第十一条 统筹基金当年基金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 第十二条 统筹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程序解决: 动用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的存款; 历年结余不足弥补超支时,由风险基金与镇(街道)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十三条 县合医办制定年度基金预算,年初县财政局从财政专户预拨足够的备用金至县合作医疗支出户,县合医办以后每月按实际支出金额,申请拨款。 第十四条 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实时结算额的10%,留作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合医办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定点医院 第十五条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 县级: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嘉善县第二人民医院、嘉善县中医医院、嘉善县康慈医院、嘉善县妇幼保健所、嘉善县肿瘤防治所、嘉善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镇级: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卫生服务站。 第十六条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嘉兴市中医院、嘉兴市妇幼保健院。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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