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讨咨询文件立场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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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讨咨询文件立场书

「修訂淫褻條例 廢除現行淫審制度」 -- 香港會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文件立場書 引言 近年《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在執行上引起社會很大的爭論,公眾對執行條例的政府部門(例如:影視處),以至審裁有關物品的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的評定標準及表現。特區政府現行條例及規管機制進行公眾諮詢, 總體而言,本會認為諮詢文件有欠全面,令公眾難以仔細就文件的問題作出回應。為求社會不同階層均可以明白問題,當局或需淺顯地將問題陳述,然而,由於條例涉及問題廣泛,縱使文件未涵蓋其中,當局亦應推出較詳盡版本,或透過互聯網,將外國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立法及政策經驗陳述予公眾,讓市民大眾有更詳盡的認識。 本會亦認為現行條例及淫審機制有欠完善,促請當局修訂條例,並廢除現行淫審制度。以下就諮詢文件各項問題回應。 淫褻及不雅定義過寬且欠全面 根據現行《條例》規定,「淫褻」及「不雅」的定義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厭」。本會認為有關定義過份寬闊,超出《條例》理應規管的範疇,再者,一如諮詢文件所言,現行定義亦只針對包括物品所引發的反應,理應包括該物品的主要特質。就主要特質而言,《條例》應規管的物品應是不當地利用性,而不應包括恐怖、殘暴和暴力。 事實上,有關定義可借鏡美國法院早年的裁決。早於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Miller v California 一案中,曾就淫褻物品(obscene material)作出定義,當中訂立指引包括:(1)若以一般人引用當代社會標準時,從物品整體而言,會否令人認為是淫亂的(prurient interest);(2)有關物品會否將性或涉及性的行為明顯地描繪為法律定為具冒犯的定義;(3)有關物品或作為若從整體而言,是否缺乏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上的價值。若以上三項標準均符合,該物品則屬淫褻物品。 換言之,《條例》在定義「淫褻」及「不雅」時,該物品應只包括涉及性的特質,至於司法機關在考慮各項因素時,下(a)至(e)項: (a) 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b) 物品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c) 其發布對象可能是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 (d) 物品在什麼地方展示;及 (e) 物品是否具有真目的 執法及司法機關更應考慮該物品是否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其他大眾關注的事項。至於是否加入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認為,物品是否會對18歲以下人士的心智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本會認為並沒有必要,原因是有關定義已能由(a)項有關道德禮教標準所涵蓋。至於有關令人認為暴力、腐化及可厭的物品,應訂立其他法例作規管,以清晰條例的內容及立法目的。 有關建議訂立法定指引的提議,本會認為必。本會認為有關指引應留待法庭案例,容讓司法機關較大的裁量空間,案例亦可用作日後判案參考之用,既可避免將問題複雜化,亦指引法律地位存疑的缺陷。 廢除現行淫審機制,將司法權力全歸還司法機構 在改革審裁制度方面,現行審裁處表面上雖屬司法機構一部份,惟在人士任命、組成及功能帶來行政機關的色彩。物品持有人亦可主動將物品送交予審裁處,為一物品作出暫定類別裁決或評級覆核,行使其行政職能。此外,雖然審裁處一般由一名司法人員擔任主任審裁官,以及兩名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公眾人士出任審裁員,惟過去不少審裁處的裁決均有違常理(例如:某報章刊登大衛像照片被評定為不雅),甚至沒有公開其裁決標準及無指出物品何處屬淫褻或不雅(例如:明報有關刊登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一案),令人質疑其判案標準,審裁處的獨立及公平性令人存疑,亦欠缺公信力。 為此,本會認為當局應廢除現行審裁處的機制,取消其行政職能,其司法職能應由司法機構行使。換言之,若有物品涉嫌違反《條例》時,檢控部門應將案件直接送至法院提出檢控,屆時,法庭便應委出陪審團(jury)從事實(fact)上考慮判別物品是否屬淫褻或不雅,並由法院裁判官(judge),按照法律(law)上的理解以裁決物品是否屬《條例》上所定義的淫褻或不雅。由於本港陪審員名單多達五十多萬人,相信會遠較僅三數百的審裁員更具公眾代表性。 雖然或有社會人士認為公眾應擁有向審裁處呈交物品以作評級的權利,公眾審裁處的物品評級機制,其公信力早已蕩然無存基於執政部門可行使檢控權力,裁定該物品是否觸犯《條例》,本會認為並無必要設立行政性質的物品評級機制。有關的評級工作,應融入檢控程序中,一旦案件提交至法院,法院便可行使其司法職能以評定有關物品有否觸犯法例,以免制度架床疊屋,多此一舉。 物品評級機制 在物品評級機制方面,現行《條例》將物品可分為以下類別: 第I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 – 第I類物品的發布不受限制。 第II類(不雅)–第II類物品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發布或出售發布第II類物品 時,必須符合法例規定,包括以封套把物品密封,並印上警告字句。 第III類(淫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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