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试行-教务处-中国地质大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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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试行-教务处-中国地质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字〔2010〕3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二年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本科生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课程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课程考核的正常秩序,保障参加课程考核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考核,是指面向本科生的各级各类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和教学结束后,检测学生日常学习效果、学习水平以及用以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考试、考查等检测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可分为考核违纪行为、考核作弊行为、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用纸,包括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直接用于课程考核的相关介质与载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工作人员,是指含主考教师、监考人员、考场巡视员等在内的课程考核管理、组织与实施人员。   第六条 课程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一般考核违纪,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五)在考场或其附近,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考核违纪,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实施一般考核违纪行为,经口头警告和制止后,仍继续实施的;   (二)实施多个一般考核违纪行为的;   (三)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将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规定位置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考核用纸上标记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核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核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其他学生,妨害其他学生正常参加课程考核的;   (四)其他扰乱考场及考核工作场所秩序的。   第十条 学生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课程考核前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章 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核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存储设备或通讯工具参加考核的;   (二)在桌面、抽屉、墙面、身体或允许使用的工具等处写有与考核课程相关内容的;   (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故意损毁考试用纸或考核设施、设备、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或在考核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核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和考核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核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核作弊现象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考核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本 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抢夺、窃取他人考试用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三)两次及以上考核作弊的;   (四)由他人代替参加考核或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五)偷盗试卷的;   (六)故意损毁考核设施、设备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完成平时作业(含论文、报告等)时,实施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责令其改正,该次作业成绩以零分记。   学生再次实施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多次实施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未接受处理的,可累计计算未被处理的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次数,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作为课程考核依据的期末论文、课程论文或其他报告中,存在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等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抄袭、剽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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