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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条款 (2009 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 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 4.1),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 残疾或烧伤(释义见4.2)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 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 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 《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 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 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 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 4.3) 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 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 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2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 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 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 位(释义见 4.4),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 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 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 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 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 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 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4.5);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 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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