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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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庐阳区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 二、实施主体: 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9]87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91号)。 四、设置标准: 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校舍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自有校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办学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无危房。招收外地学生,学校应具备食宿条件。 3、教学、实习设备按照部颁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或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配备。没有设置标准的,参照相近培训专业标准配备,以满足该专业培训的基本要求。 4、举办者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自有流动资金10万元以上。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会或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拟定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6、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及教学管理5年以上,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7、配备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管理工作经验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按照教师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15配备。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各2名。 9、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10、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1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序良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统一由行政区域、字号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即:××(市)××(字号)职业培训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与辖区内已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使用相同、相近或同音字号。 12、本标准为庐阳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经批准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资产来源、投资数额,加盖举办者(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公章或由举办者(公民个人)签字,1份。 2、《合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行政许可”版块下载),1份。 3、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各1份。 4、举办者资格审查材料: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证照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2)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身份证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公安部门出具的政审材料原件1份。 5、举办者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出资有效证明文件: (1)自有校舍的,提供举办者自有土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平面图、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安全验收证明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架空层以及住宅小区附属设施和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均不得用作自有校舍。自有校舍应相对集中); (2)租赁校舍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若《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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