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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夫妻财产如何分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谁? 条文: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存款利息等孳息、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收益则相反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之前,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孳息和自然增值指的是什么呢?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简单而言,在婚姻中,一般指的是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而随着物价的上涨,房屋的市场价值也在上涨,这部分增值就是自然增值。…[详细] 假如夫妻一方结婚前就有一套在出租的房子,每月租金有三千,那么即使结了婚,这三千元的租金也一样是他的;假如夫妻一方婚前有一个工厂,婚后这个工厂所生产产品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其个人的。 个人财产自然增值部分归个人 2008年10月30日17:36大江网刘太金我要评论(73) 字号:T|T 核心提示 改革开放后,家庭的财产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以前的储蓄、房屋等单一的财产,发展到现在的有价证券、股票、知识产权等财产形态,呈现多元化、复杂化,成为法官在审理中的一个难点。 修改后的《婚姻法》将财产分为三类:约定财产、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难以准确地认定和区分上述三类财产,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激化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另外,流行了上千年的彩礼习俗仍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并伴随着不可避免的纠纷。有些纠纷没有法律来规定的话,只会使矛盾更加突出。《婚姻法》解释(二)虽规定了彩礼的处理方法,但相对简单,仍然不能解决复杂的婚姻纠纷。 关于财产分割 病榻前签析产协议视为“乘人之危” 问题:可撤销或变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何认定? 解读:《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可见撤销和变更的理由不仅仅限于“欺诈和胁迫”。如果当事人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为由,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不宜简单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撤销和变更事由。 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等特殊情况下,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方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个人财产自然增值部分归个人 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哪些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解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决定其归属。如没有约定则应根据收益产生的原因来确定其归属。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法定孳息,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部分,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从事投资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个人财产投资公司或企业所取得的利润;个人所有的房屋经夫妻共同维护修缮、经营管理所取得的租金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收益以婚姻存续为界 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如何归属? 解答: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有的知识产权的创造是发生在婚前,直到婚后才出现收益;有的甚至过了十几年后,才出现知识产权收益。 因此,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时间在婚前,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为个人婚前财产。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买断工龄补偿款离婚后可不对半分 问题: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买断工龄补偿款属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单位发给职工的一次性费用。 婚前的工龄所得的买断工龄款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所得的买断工龄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买断工龄一方当事人因离婚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在分割买断工龄款时可适当照顾买断工龄一方的权益,多分或全部分配给买断工龄一方。 共同财产购房按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离婚诉讼中,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由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如何处理? 解答:《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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